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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王法了!竟撕了文书还关了执行法官两小时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邱霖静) 2015年2月12日上午,顺德法院杏坛法庭执行法官及执行人员到杏坛镇东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村股份社)送达执行通知书,却被该股份社理事长马某当场撕毁法律文书,并被其非法拘禁达两小时。究竟是什么案件导致如此目无王法的事情发生?

缘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赔近30万元

  顺德城市网记者2月16日从顺德法院获悉,2005年,黄氏夫妇的儿子黄某因口角与被告人张某、廖某发生打斗,最后伤重不治死亡,两名被告人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氏夫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名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

  后顺德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廖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及七年,并判令两名被告人向黄氏夫妇赔偿经济损失298567.21元。

  然而张某、廖某两人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黄氏夫妇遂向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顺德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廖某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4年12月22日,黄氏夫妇称被执行人张某在东村股份社有股份分红款可供执行,遂向顺德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撕毁法律文书,围困执行法官两小时

  2015年2月12日上午10点10分,黄氏夫妇申请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执行员到东村股份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该社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股份分红、征地赔偿款及其他收益。东村股份社理事长马某(东村村党支部书记、杏坛镇人大代表)在其办公室内接待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向马某说明来意并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马某了解情况后,则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到场同意后才能扣划股份分红,否则不会协助法院扣划张某的股份分红,并拒绝签收上述文书。执行人员向马某解释,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的收益,具有法律强制力,无须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且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有法定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股份社依法应当协助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款及其他收益。

  但马某仍然拒绝协助法院执行。随后执行人员按照规定,将送达的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并拍照存档。马某见到执行人员拍照,即时关上了办公室的大门,要求执行人员删除照片才能离开,而后返回桌边将法院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撕毁并扔到了地上。

  随后,马某打电话通知村工作人员数人到办公室,大声喝斥执行人员,要求其删除照片及视频,并上前争抢执行人员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

  执行人员向马某解释拍照属于法院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马某却不依不饶,立即扬言:“我今天不管什么法律不法律,你不把照片删除,就不想走了。”遂指挥村治安队人员堵住门口不让执行人员离开,并派人看管执行人员。期间,马某还对执行人员多番恐吓、辱骂,将执行人员困在办公室内达两个小时。

目无王法,股份社理事长被刑事拘留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执行人员趁乱向顺德法院主管领导电话汇报了情况。得知消息后,顺德法院分管执行工作领导当场拍板,由顺德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学弟率领法警和执行人员二十多人到东村股份社进行解救,并拟对马某实施司法拘留。

  中午12时,马某获悉顺德法院已组织人员前来,立即逃离现场,执行人员得以脱困。顺德法院将东村村治保主任李某、工作人员廖某带回法院协助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顺德法院被围困执行人员于当天下午到顺德区公安局杏坛分局报案,并提交了在被围困期间拍下的视频、照片等有关证据。

  2月13日,顺德区公安局对马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当天中午,马某向顺德区公安局投案,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对马某实施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扣划股份分红款,是个大难题


  顺德法院方面介绍,类似东村股份社理事长马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状况并不少见,事实上,扣划股份分红款也是长期困扰顺德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以顺德区杏坛镇为例,30个村居股份社有一半以上是以生产小组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生产小组的组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为了获得村民的支持,甚至被扣划股份分红的村民就是生产小组组委的宗亲,对协助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存在较大的抗拒心理。

  而即使是以股份社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一方面法律意识薄弱,一方面受利益驱动,经常出现社委或者组委换届后,原来协助执行的单位又拒绝履行义务,需要执行人员重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

  顺德法院强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此外,《民事诉讼法》对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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