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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大堂滑倒,这个案子法院判不赔!

  日前,李某经过某酒店大堂时,因地面有水渍,李某不慎滑倒,导致左踝、右膝均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由于该酒店开设在写字楼中,事后李某多次找到酒店和酒店所在大厦的物业公司,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但都遭到拒绝。


  “我是在你们管理的地方受伤的,地面这么滑,你们都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损失必须由你们赔偿!”李某如是说。


  对此,酒店方面回应表示,从监控可以看到,李某边看手机边走路,自己不注意安全,所以才出现滑倒!而且认为李某摔倒的地方不归酒店管理,而是属于整栋物业的公共区域,所以酒店没有责任。


  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提出,监控视频里看不出地上有水,而且物业单位在每个出入口都摆放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酒店门口也有地毯,当天也没有下雨,大堂卫生也有专门的清洁人员负责,因此不认为是因为地上有水导致李某滑倒。


  见协商不成,李某遂将酒店和物业公司诉至顺德法院,要求酒店和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万余元。


  对此,顺德法院审理认为,从现场监控视频可见,李某摔倒位置地面干净,没有看见因积水导致的反光,且物业公司已在大堂入口处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又在楼梯台阶处设置了“小心楼梯”警示牌,作为物业管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李某摔倒后并没有通过拍摄现场照片等必要方式进行存证,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酒店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顺德法院驳回了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顺德法院法官辜原:本案中,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虽依法负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广大群众也不能因此放松对自身的安全意识。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方、经营者对场所内的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无论对错均应承担损失损害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公共场所中行走未注意自身安全,其要求酒店和物业公司对其摔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也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若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可以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存好现场证据,以便维权时增加自身主张的可信度。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也应当加强对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患于未然。


  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给社会公平正义一个交代。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让司法真正捍卫公平正义。


编辑:梁云

来源:顺法宣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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