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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致投资人损失近500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顺德一宗以“数字货币”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案入选。


  案例提出,2019年5月起,徐某在区内多个镇街设立了XX币贝百货商店(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等三个据点,聘请前台、管理人员等,以宣传推广数字货币为名,虚构高额投资收益利诱他人参与投资,开展规模化及“专业化”的诈骗活动。


  其中,徐某发展了何某、钟某为下线,日常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向投资者宣称每月投资收益固定呈梯式增长,每天有0.3%、每月有9%的静态收益,其中CNCC币付宝购买单价为0.1元,每月增益可达0.08元。此外,发展他人成为会员能获得对应奖励,具体包括能获得被推荐人购买的3%至9%不等比例的数字货币,以及成功直推一个人能获得300元奖励,推荐3个或以上能获得1000元等,此外,还承诺每月有旅游项目等奖励。


  在层层介绍以及高额收益的利诱下,80多名“投资人”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涉及总金额近500万元。后来,“投资人”发现数字货币相关软件无法正常登录、主要负责人徐某下落不明,陆续报案,2021年3月,徐某等3人被抓获。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将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惩处。


  经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认定,涉案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四种数字货币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当中所指的“代币”,其发行、销售活动违反规定。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遂以集资诈骗罪对其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6月15日,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本院起诉事实、认定罪名,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从犯何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被告人徐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交易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广大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防所谓虚拟货币交易、投资等高额利诱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顺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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