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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网议:何不让执法力更有人情味?



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是否可取?


  如今,“执罚”已经普遍成为“执法”的一种主要形式,但罚款并不是执法的目的,执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教育和约束,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那么罚款的作用真的大吗?如果用社会服务可以来折抵罚款处罚的话,是否更有教育意义、更人性化呢?

  5月10日起,浙江省湖州市综合执法局出台的《实施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试行)开始实施,针对违反《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高空抛物行为、不文明水域活动、未按路面指示方式停车等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条例、违法情节轻微,且拟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市民可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服务1小时折抵50元。而社会服务内容包括:执法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集中联合城管义工、志愿者、路长制单位进行清理牛皮癣、清理社区垃圾、规范“三小车”停放、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等。

  昨日(5月22日),网友“以沫”在顺德城市网博客上讨论了这个话题,她认为“对于一直存在的社会管理难题和顽疾,部门执法难以展开拳脚,多是依赖市民自身素质的改善。那么这种‘以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办法,既能在行动中达到教化的目的、让违法行为人吸取教训,又能维护执法单位的形象,何以不为呢?”

  网友“李旻昊大叔”表示十分赞成这种做法,他反映有一些被开了违章罚单的人不但不会反省自己的行为,还会拿着一大沓交通违章罚款来显摆自己有钱罚得起;而另一些人凭借“关系”,对各种罚款单不屑一顾。这样的执法其实就是隔靴搔痒,丝毫起不到教育和约束的作用。当然也正如网友“赵巫医”所说的,“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思想上警醒违法行为人,自觉遵守社会管理规章,罚款只是一种辅助措施而已,并非唯一。如若考虑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就能产生更多的情感交流、更有人情味了,岂不更有意义?”

  网友“爱笑的猪”认为,随着社会文明法治的进步,执法形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和革新,更讲究社会效果,采取社会服务还能起到“双教育”的效果,比如对行人斑马线闯红灯问题,可以让违法行为人充当义务“交通维护员”,监督其他人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能警醒自己遵纪守法。

  最后网友“以沫”补充道,“我们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只针对初犯者进行教化的,对于屡屡犯错者是没有享受的权利的。就如湖州市所规定的,不是所有的罚款都能够以社会服务来抵扣的,还得符合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所以适当地用社会服务会是一种好的执法力量,真正起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文明秩序的作用,我们更值得去倡导。”(李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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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一天,社会服务也能成为我们的一种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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