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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256元网购茶叶,竟获赔2560元?



网上购物,已是大多数市民的“不二之选”。


  网上购物,已是大多数市民的“不二之选”,日前,容桂街道的关女士想通过拼多多手机购物平台购买茶叶,看到一家出售茶叶的店铺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出于对卖家承诺的信任,她便下单购买了两件,但在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后关女士查询了该茶业的配方有药品原料添加,并且相关厂商、产品许可信息均不能在正规渠道查询到,遂将该商家告上了法院。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通报此案判决结果,商家退还货款的同时还按货款十倍进行了赔偿。

  去年5月6日,关女士在拼多多手机购物平台里,逛到一家店铺名为“保定白沟新城某超市”出售“超值”茶叶,黑骨藤茶(1件10小包,另每件送3小包)单价才128元/件,且卖家承诺“假一赔十”。关女士心动立即下单买了两件(共26小包),店家也按时发货。

  同年5月9日关女士收到快递货物后,食用了2小包,感觉不舒服,仔细查看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才发现涉案产配料表中有黑骨藤、青风藤、追风藤。她查询了相关的国家规定,涉案产品成份有青风藤,而青风藤已收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第195-196页,属于药品原料。

  “我买的茶叶是普通食品,为什么会有药品原料添加?”关女士随后又查询了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在国家食药官网进行查询,显示“无此生产许可证号信息”,同时也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关茶厂的任何信息。关女士随后将该网店商家告到了顺德区人民法院。

  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厂家是未经依法登记的,生产许可证号也无记录,因此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店铺‘保定白沟新城某超市’作为销售者,采购涉案产品销售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依法查明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区法院法官称,根据查询结果,商家未履行作为销售者的进货检验义务,因此应退还购物款给买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综合商家在网页承诺的“假一赔十”,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定店铺“保定白沟新城某超市”退还购物货款256元,同时按照货款十倍赔偿2560元给关女士。(陈姿桦)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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