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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父隐瞒子女赠房义女,因一场离婚诉讼反悔



房产纠纷,义父义女“假结婚”


  一份赠予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既是义父与义女,也是丈夫和妻子。这起纠纷背后,有怎样的故事呢?昨日(10月9日),城网君从区法院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

房产纠纷,义父与义女“假结婚”

  1999年,37岁的阿娟与64岁的光叔相识并逐渐熟悉,当时,阿娟和光叔各自有家庭及配偶。2006年6月15日,阿娟与光叔签订《契约》,约定双方自2000年开始自愿结为义父义女关系,把对方当亲人一样看待,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在光叔生活能够自理的情况下,阿娟应每周电话问候2次,看望1次。当光叔生活不能自理时,阿娟有责任主动与光叔子女商量如何照顾光叔。

  2010年,光叔的妻子因病去世后,阿娟经常关心、照顾光叔。2011年11月16日,光叔草拟了一份遗嘱草稿并交给阿娟保管,内容为:“我愿意当我归寿后,将位于顺德XXX的房屋个人应得部分及我所用的电器家私等赠送给阿娟,归她所有。口说无凭,立此为据。要求:尽可能陪伴关心我到归寿。坚信你有行善积德的心。”

  2011年11月24日,光叔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了遗嘱见证,遗嘱内容为:“我将位于顺德XXX的房屋和本人所用的全部电器、家私等财产由阿娟继承。”当日,光叔在与遗嘱见证律师的谈话笔录中陈述,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希望阿娟尽可能陪伴关心自己到归寿。

  然而,光叔赠送的这间房屋,是在他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光叔名下。光叔前妻去世后,光叔及其四个子女依法均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

  由于房屋的房产证一直保管在光叔的4位子女处,2015年8月26日,光叔在未告知子女的情况下,通过将房产证挂失补办的方法,将该房屋过户至阿娟名下,房产登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虽为“购买”,但实际上阿娟未向光叔支付任何房款。

  2016年8月1日,阿娟与原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光叔过户给阿娟的房屋归阿娟所有。阿娟离婚后,便搬入这间房屋与光叔共同生活居住。

  2016年11月11日,阿娟与光叔自愿登记结婚。2017年6月19日,阿娟将自己的户口迁至上述房屋,该房屋户主也由光叔变更为了阿娟。令人想不到的是,2018年2月5日,阿娟起诉至顺德法院,要求与光叔离婚。

义女提出离婚要房子,义父拒绝

  对于“义父”赠与给自己房屋,以及与“义父”结婚,阿娟认为,双方在签订契约后,阿娟长期辛勤付出,以干女儿的身份孝顺、照顾光叔的行为感动了他,为了报答阿娟的一片孝心和恩情,光叔决定将名下房子赠与给阿娟,并在2015年通过房产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至阿娟名下。阿娟与前夫离婚并住进光叔家后,一直视光叔为父亲一般无微不至地照顾其起居生活,但光叔的子女经常上门闹事,认为阿娟侵占了魏家的家产。光叔便提出和阿娟登记进行“假结婚”,拿了结婚证可以让子女无话可说,并待父子矛盾平息后,两人再偷偷到婚姻登记处办回离婚。阿娟便与光叔办理了结婚登记。

  阿娟认为,她与光叔虽然名义上拿了结婚证,但实质上仍然是父女关系。两人一直分房居住,从未有过肌肤之亲,更没有过夫妻生活。既然现在光叔与子女的矛盾已平息,假登记结婚的目的已达到,阿娟便提出离婚,然而光叔却予以拒绝,并提出要把赠与给阿娟的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爱情,更是责任和承诺。被告前妻去世后,原告经常安慰照顾被告,被告对原告的感情逐渐加深。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原告就搬入被告家中共同居住,三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时都是成年人,符合法定婚龄及其他形式条件。且双方均是再婚,对于婚姻的意义及实质应当都有清楚认知。

  对于原告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只是“做个样子”“假结婚”的说辞,既无证据证实,也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双方认识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今年已经是83岁高龄的老人,在被告已经将几乎所有财产赠与或交给原告管理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对原告产生深度的人身及感情依恋。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

法官判决:

  2018年5月11日,经历了离婚诉讼的光叔愤而将阿娟告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的房屋赠与合同。

  光叔诉称,前妻去世后,自己及其四名子女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产权。其于2011年11月办理遗赠见证,要求将案涉房屋附条件遗赠被告阿娟,但未告知其他继承人。2015年8月26日,案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阿娟。原、被告恶意串通,擅自处分由原告与其子女共有的房屋,对其子女享有份额部分的赠与无效,被告应予返还。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不到一年,就要求与原告离婚,不再履行照顾陪伴的赠与附随义务。因被告不履行赠与义务,故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双方当初擅自处分由其与其子女共有的房屋,对其子女享有份额部分的赠与无效,被告应予返还。

  阿娟答辩称,自己已尽到照顾义务,十几年来一直在关心、照顾原告,不同意原告撤销赠与。光叔当时与子女矛盾尖锐,对家庭失去信心,经过认真考虑才将房产赠与给自己,并且房屋已办理过户。之前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存在误会,现在误会已消除,不再想和原告离婚,希望和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有真感情。原告在2015年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经过认真考虑在2016年登记结婚,自己并不是想要骗光叔的房屋。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光叔与前妻于1959年结婚,并生育有四名子女。涉案房屋于1998年购买取得,并登记在光叔名下。光叔前妻于2010年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光叔与四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暂未办理遗产继承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光叔的四名子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四子女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不同意光叔将房屋赠与阿娟,不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同意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光叔名下。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光叔最初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决定将涉案房屋遗赠给被告阿娟,同时对该遗赠附有履行义务,即要求被告阿娟要陪伴关心原告光叔至终老。但原、被告双方后又办理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完成了赠与行为,故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涉案房产权最初是在原告光叔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当时属于原告光叔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光叔的前妻死亡后,光叔及四名子女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确权,因此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光叔一人名下,但实际应为光叔与四名子女共同共有。故原告光叔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阿娟,损害了四名子女的合法权益。且被告阿娟在明知四名子女会反对原告光叔将房产赠与她的情况下,伙同原告光叔采取故意隐瞒、恶意挂失补办的方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的赠与无效。原告光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由于其他共有人也同意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光叔名下,故原告光叔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转移过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阿娟需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光叔名下。(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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