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近九旬的顺德老人,被车刮倒后接受治疗,卧床7个月以后最终离世。然而,车主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额度,到底是为什么?事情的结果发展如何?跟城网君来看看。
缘由:老人正常行走被车碰撞
2016年7月23日8时20分,在顺德区伦教鸡洲八村中杏一巷9号对开,叶某燕驾驶粤X车牌轻型货车自北向南不按规定倒车,车辆尾部与正在自东向西步行的黄某冰碰撞,造成黄某冰受伤。
经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叶某燕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冰不负责任。
老人在路上行走被撞。(网络图)
事故造成黄某冰从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10月7日共住院治疗77天,出院后需每月更换胃管、尿管、防治长期卧床并发症。
2017年1月7日,黄某冰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因脑梗塞致植物生存状态)、损伤参与度41%——60%、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2017年3月10日,黄某冰因受伤致残后长期卧床、多脏器功能衰竭在家死亡。
事故共造成黄某冰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扣除叶某燕已支付费用共365911.62元。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老人自身疾病参与度为41%至60%
肇事车辆在顺德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叶某燕、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限额50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28000元。对于黄某冰家属诉请的各项诉讼请求的门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等均存在意见。
根据鉴定报告显示,黄某冰的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41%-60%,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相应比例计算,且家属未提供黄某冰已死亡的事实的材料。
审理:行人没有过错,分担责任有失公平
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参照鉴定结论中黄某冰的损伤参与度予以扣减相应的损失。
本案所涉受害人黄某冰的特殊体质系因年老而导致高血压病等,但高血压病为多数老年人所常患疾病,而非当事人个人特例。黄某冰根据交通法规在道路上行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其基本的生活权利和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常行走的黄某冰本身没有过错,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对将被机动车撞击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要求老年人具备与年轻人相同的风险避让能力、抗击打能力及伤后自愈能力亦与常理相悖。而黄某冰作为行人,如果没有过错,却因自身体质状况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将老年人遭受侵害后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按照特殊体质对伤残的参与度作相应扣减,违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缺乏社会伦理基础。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没有将受害人特殊体质作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考虑因素和依据,故不应当根据黄某冰个人体质因素扣减相应的赔偿责任。
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叶某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冰无责任。根据被告叶某燕驾驶的车辆的投保情况,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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