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行动共检查企业5家,发出《环境监察意见书》3份
为扎实推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这一“头号工程”,7月30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联合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到杏坛镇昌教第三工业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本次行动共检查企业5家,发出《环境监察意见书》3份。
当天,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纺织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厂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对其发出《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企业尽快办理验收手续,并将继续跟进处理。在检查某电器有限公司时,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执法人员也发出《环境监察意见书》,并要求企业按规范设置危废贮存场所,限期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
此外,在检查佛山市某木业公司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牌;有机废气排放口未规范设置检测口;木工粉尘废气排放口未设置规范的监测采样平台和检测口,未悬挂排污口标志牌。执法人员当即发出《环境监测意见书》,要求企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场所,完善相关标识标记牌;所有废气排放口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检测口,并尽快完善木工粉尘的排污口标志牌。
■法律法规导读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企业的义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常见违法行为和具体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2.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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