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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加油不给钱?“请”你去牢房坐坐



抢夺罪开庭审理现场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徐某新先后五次驾驶一辆商务车,往返广州、顺德两地,并在途中的加油站加油,待工作人员加满汽油后趁其不备,欠付油款驱车逃离现场。昨日(7月25日),在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某新涉嫌犯抢夺罪一案。

  据案件所述,徐某新驾驶粤SX6J21号牌银色江淮牌商务车分别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闽海加油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105国道旁中国石化有限公司林头北加油站、广州市海珠区中国石化有限公司广茂加油站、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罗村海联加油站、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优能石油有限公司锦龙加油站五处地方加油,共抢夺油费2762元。

  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徐某新在广茂加油站、锦龙加油站以及沙头加油站驻足加油时,都是趁工作人员加满汽油后走开一小会,等候时机逃离现场。在锦龙加油站时,工作人员企图用手拦住徐某新,徐某新加大油门,抢油逃走。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法院判决,徐某新属于累犯,且前后罪均为抢夺犯罪,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各加油站财产损失共2762元。

  审判长郑丁足表示,量刑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是按照刑法第267条的规定,多次抢夺就构成犯罪,且徐某新犯有前科,屡次犯罪,构成的社会威胁性、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应从重处罚。加油站多次被抢,也与加油站自身管理有关,审判长郑丁足希望通过此案件,能够给社会公众起到一个警醒作用。(龙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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