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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集中宣判7起毒品案件,9人获刑



顺德法院“6·26国际禁毒日”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昨日(6月25日),随着审判员肖复春的法槌敲响,顺德法院“6·26国际禁毒日”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正式启动。这次开庭是顺德法院对7起贩卖毒品类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林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三个月不等。

案情一:用“冰毒”试货,就为了卖假“冰毒”

  被告人梁某柱自2018年1月14日开始,便通过微信与买家梁某敏沟通毒品交易,并以4.5万元人民币贩卖900克毒品“冰毒”的价格达成协议。梁某敏要求交易前试货并通过微信向梁某柱支付了500元的试货费,两人约定交易后的总价要减去该试货的500元。

  2018年1月17日16时许,梁某敏通过微信与梁某柱约定当晚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市场附近进行交易。梁某柱交代其准备贩卖的是假毒品,遂于当晚由被告人沈某付款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包毒品“冰毒”,并和沈某一起前往上佳市市场附近的一家公寓,与梁某敏安排的吴某一同吸食该冰毒以作试货。吴某确认冰毒没有问题后,拿着试货后剩余的“冰毒”与梁某柱、沈某一起找到梁某敏,并将剩余的“冰毒”交给梁某敏后离开了现场。随后,梁某柱、沈某坐上梁某敏的车辆继续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在现场车上起获了一包净重为599.23克的白色晶体,在沈某身上起获了一小包净重为0.5克的白色晶体和4.5万元人民币。经鉴定,净重599.23克的白色晶体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净重0.5克的白色晶体则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柱、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两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情节,虽未被指控承担法律责任,顺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二:带女儿购买毒品逾130克,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017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称要到广州为其女儿打预防针,付费让罗某驾驶小车将其和女儿从顺德区均安镇载至广州市芳村某小区。到达地点后,欧阳某让罗某停车等候,并帮忙照看其女儿,自己则单独进入小区找潘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欧阳某向潘某购买了80克海洛因和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6万元人民币,欧阳某现场支付现金3.4万元,并承诺回去后将剩余的2千元转账至潘某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完成后,欧阳某返回车内,让罗某将其与女儿送回顺德。

  当日13时许,罗某驾车至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佛山一环南延线路段时被民警截停,并当场在小车后排座椅上欧阳某的棕色皮包内起获白色透明晶体2包(共净重50.0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包(净重80.1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1月24日,公诉机关向顺德机关提起公诉。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运输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均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数据统计:共审结涉毒类案件203件250人

  2018年截止至6月26日,顺德法院共审结涉毒类案件203件250人,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5件5人,容留他人吸毒罪49件57人,贩卖、运输毒品罪149件188人。


  审结案件中,共计17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涉案毒品共计3433.12克甲基苯丙胺、515克海洛因、88.27克氯胺酮。(黄婷 通讯员邱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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