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险入“传销道”
小王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在小王即将大学毕业时,他将求职信息发到了几个大型人才网。信息发出不久,广州某家电子公司给他打来电话,说他的情况符合公司招聘条件,想对小王进行深入了解。在近半个小时的通话中,对方不停地就组织过什么活动提问小王。
通话结束时,对方留下了公司网址。挂掉电话后,小王立即浏览了该公司网站,了解到该公司是销售电脑配件的。小王对技术员的职位相当满意,3天后,他主动拨通了该公司的电话,对方说正要联系小王进行面试,“嘀”一声电话录音开始……小王顺利“闯”过面试,并与公司谈妥了3000元的月薪。
公司要求小王一个星期内必须到广州报名。就在上火车的前一天晚上,小王在网上无意中浏览到了一则消息,“一个毕业生应聘到广州某家电子公司后,被公司人员安排到一间封闭的小屋内,强迫其接受其传销知识,毕业生砸破了玻璃才逃离”。
事后,小王经多方了解,得知那家录用他的公司就是一家传销公司。相似的求职经历把小王吓出了一身冷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
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传销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
(1)“拉人头”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计酬”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传销的危害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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