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次是因为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并且投标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最终罚款两万多元,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事情是这样的。经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财税局调查核实,佛山市美涂士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在参加2016年12月19日的“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用隔帘、输液导轨、窗帘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LPSP16FS04ZC00)采购活动中,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违法事实。
今年4月21日,两个单位向该企业发出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28日收到企业递交的《关于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函的陈述》。不过,经过这两个部门的审核,该企业提交的陈述没有提出足以证明该方主张的有效证据材料,故驳回申述,维持原定的处罚决定。
为此,这两个部门认定,该企业在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及使用与原件不一致的投标资料进行投标的事实确凿、证据充足。
违法事实成立后就是罚款了。根据相关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叁拾肆元整(¥28534.00元);并且,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该企业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万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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