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网购纠纷时,要学会保存证据
近日,有市民投诉,称其在某专卖各种名牌化妆品的团购网站上购买了几十盒某品牌化妆品。货到后,才发现自己花了几百元钱买来的竟是残次品,该化妆品与该网站宣传的相去甚远,根本不具有“祛斑美白”的效果,然而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该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据大良消委分会介绍,网络等非门店(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消法》,上述案例,市民有权要求退货。
不过,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其余的举证责任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保护自己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注意消费细节。如保存证据,要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并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证据。在各种证据中,原始的书面证据效力较高,而依录音证据、证人证言法院则很难单独定案。因此,如果网络销售商做出任何承诺或者宣传、介绍该产品,建议消费者采取公证等方式,由公证机关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固定证据,以便作为将来索赔的证据。
大良消委分会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何淑珍 通讯员蔡志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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