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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顺德:环保战役在路上,新年打响第一炮



案件在取证审判中


  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偷排酸洗废水,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沟。被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2017年顺德执法、司法部门联手向环境污染犯罪宣战的“第一炮”。

  而在这“第一炮”之前,顺德环保已经开展很多工作了。常规执法,环保督察迎检大行动……顺德的环保“战役”一直在路上,持续升级。2017年开始的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更是再一次将“环保”推上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案情回顾

法庭公开审判,顺德环保打响2017年“第一炮”

  2017年1月13日,该案件在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交通综合楼的环保巡回法庭公开审判。此次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厂长,负责管理该公司酸洗车间事务。被告人伍某、吴某则时任该公司酸洗车间员工,负责分班处理酸洗车间的废气、污水。

  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在工作期间放任该公司酸洗车间的污水直接流到厂区与外界河涌相互联接的排水沟。区环运局于2016年10月30日对永盛公司厂区沙井及周边排水沙井内污水取样,并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CC2016103001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112倍、总镍超标18倍、总铜超标12.7倍;CC2016103002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203倍、总镍超标101倍、总铜超标70.3倍;CC2016103006样品总锌、总铜达标,总镍、总铬监测结果不予评价;其余来样编号的总锌、总铬、总镍、总铜均达标。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当庭作出了判决。其中,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伍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庭宣判


■法庭现场

拒绝做“法盲”,企业要提高用人标准加强培训


  “我没文化,我没什么好说的……”审判结束征询意见,吴某的这句话让在场的所有人都震惊了。

  顺德城市网现场了解到,当天的三位“被告人”对化学、环保领域的知识一无所知,都是初中毕业以下的学历,被告人吴某甚至没读过书。据他们介绍,工作过程中,只是用PH试纸测试值作为判断是否准确的唯一标准,而对工业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却完全没概念。

  此外,在庭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被告人伍某及吴某均表示并没有污水和废气处理的资质和相关技能的评审,该公司也没有对他们进行过针对环保方面的专业培训。

  被告人伍某及吴某供述,该公司在2016年9月一次环运局的检查中,被指出其不应该任由加入白石灰搅拌后沉淀变清的污水排出厂外,环运局令其整改。虽然被告人岳某吩咐两人将净水池周边的沟渠用水泥封住,但却没有对水满溢出的污水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而是任由污水沿沟渠直接排到下水道,导致对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



“被告人”供述,平常工作中,若治污池水满了,就让它自动溢出渗透出去了


■部门工作

顺德法院组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门合议庭


  此前,顺德环保部门采取“四两拨千斤”战略治污开展环保工作,两法衔接、两监联动、两督同步,两力并发,精准治污,也构建环保大监管体系,顺德环保去年多次打出漂亮的“翻身仗”。
 
  近期的环保督察大行动更是依法关停了一批违法偷排乱排企业,警醒了众多企业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同时奏响了环保督察,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三年行动的号角。未来顺德环保可期。

  同时,据了解,为构建协同共治的打击污染环境工作机制,2015年2月10日,顺德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佛山市首家环保巡回法庭。

  经过经两年的运作,巡回法庭成为了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连接点,法官通过巡回法庭更好地贴近环保工作一线,熟悉环保工作,实现审判中依法及时介入、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提升了审判质效。同时,巡回法庭也为法院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反馈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提供了畅顺的渠道,不断推进和完善法院与行政职能部门合力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格局。

  近日,顺德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合议庭,由刑庭一副庭长、两名法官及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旨在适应当前国家环境治理战略,通过专业化审判增强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成效和警示效果,实现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

  据区环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阶段,区环保部门将继续联合区公检法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畅通“两法”衔接机制,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该企业污水偷排


■律师说法

法律逐步完善,企业要增强主体责任抢占先机


  对于此案件,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分析,其触碰的最大法律底线有两个,一是该企业经非法排污口进行污水偷排,二是该企业排放了3倍以上的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水。

  江敏介绍,这类案件,如果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将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现在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严实的环保法律网络体系”,江敏提到,当前环保违法,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涉及查封扣押、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市民和相关组织还可通过公益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江敏表示,环保法律标准将会随着时代变化越来越严,今后也会越来越完善,每个企业都无法躲避。所以企业负责人要自觉提升环保法律意识,学习环保法律知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安装并使用合格的环保设施,并提高环保专责人员用人标准,对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的环保法律培训,抢占先机,迎接“环保时代”到来。

■法律普及

新司法解释出台,环保违法定罪量刑更量化细化


  为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份新司法解释相对于较《2013年解释》来说,主要变化有5个:一是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将原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增加到十八项,明确超标入刑重金属的具体范围:超过三倍、十倍的重金属范围有所不同;并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是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排放有害物质从重处罚;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处罚,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

  三是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是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五是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监测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王文莉  通讯员邱霖静、李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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