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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喝酒想规避醉驾,公安说:“没门”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黄婷 通讯员庹鹏) “醉驾入刑”以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一直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而个别司机脑洞大开,试图走“偏门”当场喝酒逃避追责。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到,近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刑事裁定书给出了结果:当场喝酒规避醉驾,没门!

  “快停车,你撞到我的车还想跑,你是不是喝了酒了?”“我什么时候喝的酒,我现在才喝酒,喝给你看”说话间,当事人陈某(男,32岁,广东湛江人)立即从自己驾驶的小汽车上取出一罐啤酒当着对方的面一饮而尽。这是2014年初的一天凌晨,顺德区陈村镇105国道南涌路段发生的一幕。等交警到场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对双方进行酒精测试时,发现陈某酒精呼气结果为13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可对于这一结果,陈某拒不承认,说自己是停车后才喝的酒,这个结果不能反映其开车时的酒精含量。面对陈某的这一反常举动,民警断定其中肯定另有蹊跷。“那你为什么要在停车后喝酒呢?”面对民警的这个问题,陈某哑口无言。

  最终,陈某不得不交代了事情的经过。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到,原来当天凌晨,陈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从顺德区陈村镇返回大良途中,因口渴就打开车上的一罐啤酒饮用,后在途径陈村南涌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另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陈某自知自己酒后驾车要承担法律后果,于是自作聪明,演了一出停车后当场喝酒试图规避处罚闹剧。

  不过,陈某的“如意算盘”还是落空了,因为国家相关部门早已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底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警方再次提醒广大车主: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切勿心存侥幸心理,更不要妄图通过其他方法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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