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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正式实施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亮点多(网络图)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张琼 通讯员伍思思) 3月1日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将正式实施,这是首部由省一级人大制定的关于商事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部分商事登记事项、推行电子化商事登记等进行调整。


亮点一:完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长期以来,住所、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准入难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越来越多,日益增长的商事主体与有限的房产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现《条例》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放宽条件、简化手续。明确申请人提交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还原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本来功能,即登记是一种公示性行为。


  解读:王某想在其自建的房屋办理营业执照,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屋未能领取房产证,但该房屋又不属违法建筑。在改革前,没有房产证,在很多地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张三可以到当地的村(居)会出具场地使用证明,该证明可以作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亮点二:推进商事主体名称改革


  随着商事主体的数量增加,名称资源愈加紧张,名称限制、名称争议也较多。《条例》放松企业名称限制、放宽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限制、推行不适宜名称的纠正机制、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同时,广东将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制。顺德在建立名称申请系统、制定名称规则、建立名称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制。


  解读:放松名称限制,例如“广东美的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登记为“美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放宽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限制,例如“XXX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XXX公司广东第二分公司”等。


亮点三:推行电子化商事登记


  在改革之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因电子证照和电子签名没有法律依据,阻碍了改革进程。《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电子化商事登记。


  解读:《条例》对电子化商事登记确定了“三个同等法律效力”,即电子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同等于纸质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同等于手写签名或盖章;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同等于纸质形式材料。


亮点四:明确股权变更纠纷解决机制


  长期以来,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是商事登记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无论是对商事登记机关还是公司、利害关系人均造成很大困惑。《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列举了公司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和确定纠纷解决机制,给申请人以明确的指引。


  解读:股权变更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了民事优先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其中,民事优先原则是指,股东变更登记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就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民事审判行为,股东变更登记应以民事判决的结果为前提。


  例如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张三提出异议,并已提起民事诉讼,则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若已受理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待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如该公司再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将根据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效率优先原则是指在变更登记环节,登记机关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30日内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其在期限内放弃的,所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定机构作出认定,不具法定效力。此时,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比如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张三提出异议,但并未提起民事诉讼,则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可通民事诉讼、仲裁解决。如果张三在30日内仍不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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