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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顺德“遗嘱”事件,你真的了解吗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邱霖静) 还记得去年顺德朋友圈的“遗嘱”事件吗?当时,顺德公安机关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关于网传〈遗嘱〉的情况通报》,对调查结果予以通告。那么,案件是怎样审判的?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对外通报案情。

回放:强迫合作不成,虚假“遗嘱”网上疯传

角色区分


  原告:卢某明,男。


  被告:卢某山,男,被告李某,女。

  原告诉称,原告在顺德区勒流街道某工业区经营工厂,生产销售电风扇五金电机罩。两被告在勒流街道与原告生产同类型风扇五金电机罩。原告持有自己的产品专利,与两被告从未进行合作也未发生过生产经营纠纷。

  2015年9月初,被告卢某山突然要求与原告合作生产风扇五金电机罩,原告没有要找新合作方的意愿,拒绝了被告卢某山的要求。

  但是没有想到,被告卢某山于2015年9月8日早上来到原告工厂,要求商谈合作事宜不成,2015年9月8日下午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又来到原告工厂,强硬要求原告与被告卢某山合作生产,并威胁如原告不答应,还会不断骚扰原告,态度十分强硬而嚣张,并把原告围困在厂内。原告还是坚持不答应合作事宜,受被告卢某山指使的众人迟迟才离去。

  为了表明拒绝合作的意愿,希望被告卢某山不要再去骚扰原告和干扰原告的生产经营,2015年9月9日早上,原告因担心被告卢某山再次带人围困,带上几位员工前往被告卢某山的工厂,准备和平洽谈以解决事情。但被告卢某山不听劝阻,原告与其谈了十来分钟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和员工离开了。

  期间,原告及其员工都是与对方进行言语沟通,始终未曾殴打他人及毁坏被告卢某山的厂内物品。

  2015年9月9日后,两被告开始在顺德区勒流街道的工厂厂区、路口等地方张贴两人书写的《遗嘱》及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到被告卢某山的厂房被拍的录像照片,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散布不实内容,污蔑原告是黑社会老大,诬陷原告在2015年9月9日纠集了几十个自称黑社会人士到被告卢某山的工厂进行恐吓:如果被告卢某山继续生产电风扇五金电机罩就要被告卢某山全家死无全尸。甚至在微信朋友圈中也出现了两被告散布的虚假内容《遗嘱》信息,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给原告的商业声誉与个人名誉都造成了严重损害和负面影响。

  2015年9月10日,被告卢某山到勒流派出所报案,声称受到原告的恐吓,生命受到威胁,再一次污蔑原告。顺德区公安局对事实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情真相。当地公安机关也在“顺德警察”的微信号上发布了情况通报,澄清事实,证明了原告清白。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对此,根据顺德法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原告卢某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及跟踪的情况下,立下《遗嘱》,称原告卢某明是黑社会老大、其生命受到威胁,并向外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已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两被告是在原告与被告卢某山洽谈工作事宜发生矛盾,且原告带了十几个人到被告卢某山的工厂而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并向外传播的,故顺德法院酌定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顺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救济的具体方式,因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并没有传播《遗嘱》,且公安机关在顺德警察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关于网传〈遗嘱〉的情况通报》,对调查结果予以通告,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顺德法院判决:被告卢某山、李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明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卢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明负担400元,被告卢某山、李某负担600元。

  原告不服本判决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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