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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有瑕疵能换不能换?免费不免责!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钟柳梅 通讯员郭健) 如果你去买东西,商家赠送的物品有瑕疵,你是觉得赠品无所谓还是要求更换赠品?大良市民黄先生就遭遇了这种情况。

  日前,大良消委分会收到黄先生投诉,称其在天猫某电器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18元的电磁炉,商家赠送一个平底锅,可回家后发现平底锅的把手破裂。于是,黄先生在收货后第二天马上找商家要求更换,并拍照取证。可商家却以平底锅是赠品,且平底锅并不是由其生产为由,拒绝更换赠品。

  黄先生认为,赠品也应该是完好的,其质量也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执法人员经过实地调查后,了解到黄先生所述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的调解,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个新的平底锅。

  大良消委分会表示,商家在年末促销中都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而“买一送一”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销售形式。据大良消委分会的统计,与黄先生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还不少。这种“买一送一”的赠品性质是什么?消费者又能得到怎样的保护呢?

  大良消委分会提醒消费者,赠品从表面上看是免费的,但实际上,其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家所售商品之中。根据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及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上述《办法》表明,赠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销售商品就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从我国的《合同法》上分析,商家的赠品并不是无条件的赠与给消费者,而是商家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赠与相应的物品。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赠与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依据我国《合同法》,商家也应当承担赠品瑕疵的更换或修复义务。

  总之,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赠品促销活动时要做到理性消费,尤其要留心赠品质量、有效期等。同时也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事后维权。购物小票上最好增加赠品信息,特别是涉及“三包”的手机类赠品、一些小家电类赠品,以及食品类赠品,万一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也可将小票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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