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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近一年,女方告民社局无权发证



庭审现场,民社局作出的离婚证是否合法是争论的焦点


  顺德城市网消息 (见习记者李恩进 通讯员邱霖静) 离婚大半年,徐某(女方)一纸诉状将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离婚证书。7月17日上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也将严某(男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顺德城市网记者现场注意到,法庭还邀请了多名人大代表进行旁听庭审,打造阳光法庭。

  庭审现场,原告徐某、被告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严某针对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了各自的答辩,现场主要围绕以下争论焦点展开。

焦点一:原告、第三人的离婚事宜归被告管辖吗?

  被告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原告、第三人的离婚事宜是否具有相应的管辖权,是本案的关键。原告方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均拥有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因此相应的离婚程序,应由澳门相关部门办理,被告无权办理涉外人员的离婚手续,相关法律主体不适用。

  而被告方认为,自身是具备办理离婚手续主体资格的合法机构,其次即使原告与第三人持有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代表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澳门,且原告与第三人的我国居民身份证并未注销,而且户籍资料也未迁出,因此两者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故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证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第三人严某代理人在庭上表示,由被告颁发的《离婚证》完全合法有效,且适用法律清楚,原告的相关要求不符个我国法律规定。

焦点二:被告所做的离婚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在庭上指出,2014年9月24日与第三人办理离婚证时,非本人自愿,由于受到威胁及恐吓,因此不得已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整个过程,自己都在哭泣,精神状态处于崩溃,因此签订的相关协议都是非自愿的。庭上,主审法官也就此提问原告,在有公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为何不寻求相关求助?原告回答称,当时自己处于极度紧张,没有考虑这些。

  被告认为,其作出的离婚证书程序合法有效,在收到离婚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后,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收取了两者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双方属自愿离婚,且已通过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于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以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第三人代理人表示,在婚姻登记机关内,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被告在作出离婚登记时,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但原告在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的劝说下,依然执意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三人请示出庭的证人作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第三人未对原告进行殴打及辱骂。

  当天的庭审现场并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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