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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车主怒告一汽大众,看看法院怎么判



顺德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车祸的主要责任,并保留上诉权利


  顺德城市网消息 (见习记者潘美颖 通讯员邱霖静) 昨日(6月4日)上午,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在顺德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厂家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赔偿63762.53元;被告经销商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汽大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奥迪车故障致一死三伤,车主怒告一汽大众


  据顺德法院介绍,原告陈某于2012年12月花了468900元向被告广物君奥公司(以下称4S店)购买了一辆由被告一汽大众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小车。在2014年7月23日,陈先生发现该车变速箱有上D档却不走的故障现象,于是把车送至4S店维修,被工作人员告知尚未有合适变速箱更换。2014年7月28日,陈某将车开走。

  2014年8月1日21时53分,陈某驾驶该小车搭乘周某、刘某等4人沿佛山一环南延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北滘立交附近停车后,由于变速箱故障,陈某多次尝试也未能启动车辆。大约1分钟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后撞上奥迪车,造成周某死亡,刘某等3人受伤。事发后,陈某根据法院判决,向死者家属和伤者赔偿了318812.66元。

  陈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距离购车时间尚不到两年,变速箱仍在保修期内,它的故障应属质量缺陷,厂家和4S店应为此附上连带责任,赔偿318812.66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厂家及4S店共同承担。

  据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顺德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宣判现场
各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天上午,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姜辣对该案进行宣判。顺德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陈某购买的奥迪小汽车由被告一汽大众有限公司生产,该车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变速箱存在缺陷(D档不走),这一事实有2014年7月23日被告广物君奥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因此,顺德法院认为,变速箱存在缺陷应认定为被告一汽大众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给原告的产品属于缺陷产品。

  根据(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787号和(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78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陈某提供的付款依据,陈某赔偿了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赔偿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共计318812.66元。

  结合陈某提供的2014年8月2日和2014年8月14日交警部门对陈某所做的询问笔录,2014年8月1日陈某驾驶奥迪小汽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约一分钟之前因变速箱故障无法及时启动开走,致使该车被后面行驶的大货车追尾,奥迪小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顺德法院认为,陈某受到了损失,以及陈某的损失与一汽大众的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经顺德法院查明,并结合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奥迪小汽车在2014年8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存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并且原告陈某在2014年7月23日对奥迪小车进行维修时已经确认存在变速箱故障维修,在未经更换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仍强行上路行驶,陈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自身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宣判结果
原告承担车祸的主要责任,并保留上诉权利


  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陈某在驾驶途中存在违章行为,并由于车辆存在变速箱故障问题导致了车祸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一汽大众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车辆质量良好的证明,因而宣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陈某承担主要责任,驳回陈某要求赔偿318812.66元的申请,两个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共同承担原告陈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63762.53元(318812.66元×20%)。对于原告超出合理部分的请求,顺德法院予以驳回。

  记者在审判现场发现,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均未出席法庭宣判,被示为放弃抗辩。

  据了解,由于本案刚进行宣判,判决书还在上诉时期,原告陈某及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仍保留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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