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五万元,被告在审判书上签字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邹维俊) “被告人王开东,因排放重金属超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五万元。”今日(12月19日)上午,顺德区法院对王开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宣判。
重金属超标3.2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据北滘公安分局汇报,2014年9月10日,接市民投诉,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的欧洛斯厨具有限公司涉嫌排废水污染环境。对此,顺德区环运城管局、北滘环运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盆生产处理。执法人员在现场时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污染物的酸洗工序已拆除,碱洗工序已停止生产,冲压及打磨生产线正在生产。
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和废水产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下水道直接外派。执法人员对厂区内下水道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重金属含量为6.2超标3.2倍(标准为1.5)。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对此,北滘公安分局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王开东提起公诉。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律按法办事
对本次判决结果当事人王开东表示会考虑上诉,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理。他介绍道,在8月份时该厂因为未办环保手续已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进行整改,厂内已停产,但是有部分废水因停产而未清理。对此,他特意吩咐工人对废水进行过滤处理,而员工因偷懒直接将废水直排入下水道。在9月10日当天环保部门取证水样是没有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废水超标是因为设备已被查封而无法开工。
对于王开东一案,顺德区法院刑审庭副庭长郑丁足表示,该案的审判是建立在充分的证据事实之上。“不管是否生产,排出的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是事实,且达到了严重污染的程度,依据法律规定就会给与相应的判决。”郑丁足还表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环保案件的审理更具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顺德已审判4宗环保犯罪案件。“对于污染企业来说,这将起到一个警醒作用。让他们不能为,不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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