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出新规,顺德各界掀起热议风(网络图片)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工伤范围加大,系顺德的你都要注意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消息一出即在顺德各界掀起一番热议。
新规:司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市民热议: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利保障
消息一出即在顺德各界掀起一番热议。
顺德城市网网友“自由的空气”即在顺德城市网论坛发帖称:“工伤范围加大,系顺德的你都要注意啦!”在“自由的空气”看来,住在顺德的我们,不一定会有这样的遭遇,但看见车祸时有发生,不要因为自己觉得没什么关系,就忽略了这个消息。毕竟对于企业老板而言,也就更重视员工安全了,员工也会知道什么范围内是可以成为工伤,也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好准备。“感觉法律的进一步明确使我们广大的人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新《规定》的出台在我的朋友圈疯传!”在顺德一社工机构工作的苏敏莹告诉记者,当自己看到这则消息时,确实认为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司法明确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属于工伤,这不得不说法律在不断完善,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同时,苏敏莹也认为,对于职工来讲,的确得到更好的保障了,但作为职工还是要清晰知道法律条文,明确自身的责任,毕竟工伤这种事情的发生对谁都没有好处。
人社局:工伤认定将更清晰,有指导意义
那么,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职工工伤认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或作用?为此,顺德城市网记者咨询了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该科科长黄健成认为,从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工伤认定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这使得职工工伤认定更清晰,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黄健成告诉记者,随着现实社会的变化发展,职工工伤认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界定的难度也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权责认定等等。”黄健成说到。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黄健成说到,总体来说,新《规定》出台前,职工工伤认定的界限是相对模糊的,认定的难度较大,但新《规定》出台后也不能认为工伤认定就会变得容易,还是需要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律师:谨慎认清“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规定》的出台,在社会引起了关注,那么在法律一线工作的律师又会怎么认识或解读《规定》呢?对他们办案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此,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红霞接受了记者采访。
王红霞说到,司法明确的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中,需要谨慎认清“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王红霞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因为下班高峰时段堵车,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王红霞举例说到,如果一个职工在顺德法院附近工作,家住大良跃进桥附近,下班经过石洛市场自然认为是“合理路线”,但要是绕过105国道再经顺德体育中心回到家,这就很难被认为是“合理路线”,“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抓住一个关键词‘合理’很重要。”
另外,王红霞还强调的一点是,司法明确的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前提下制定的,所以它首先得遵守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前提下才成立,即要满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这几个要素。
■你说我说
网友说
对于打工仔来讲,的确得的更好的保障了。但工伤的出现还是最好不要出现的好,毕竟这种事情是对谁都没有好处的。——顺德城市网网友“Yyang”
对于“合理的路线”。或者对于大部份的上下班的人来说,都是福音,我是这样认为的。——顺德城市网网友“自由的空气”
其实吧,如果我是老板,我就会觉得这样的规定是不合适的,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啊。——顺德城市网网友“时间神偷”
企业代表说
我们很认同这一次新《规定》的出台,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切实为职工的安全保障考虑,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同时也能促进企业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的重视度。——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平珍
律师说
这次新《规定》的出台是对职工工伤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将有利于规范案件审判,具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红霞
■延伸阅读
何为公伤?
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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