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公交”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死刑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孙楠、廖冰寒) 30多分钟,狂撞20多位路人的顺德“疯狂公交”撞人案昨日(6月23日)宣判,佛山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联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5336.5元。
事发:不满公司处罚,他狂撞20多位路人
被告人李联高,今年49岁,小学文化,原是顺德鸿运公交公司公交车驾驶员(下称鸿运公司)。2007年7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顺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减刑释放。
2013年8月21日早上,李联高将停在公交公司停车场的一辆待检修的公交车开走,并割开GPS线,向105国道往北滘镇深业城方向行使。一路上,碰倒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或步行的路人20多人。造成这起恶性事件的原因是李联高对公交公司的处罚不满。
据李联高供称,2013年7月,鸿运公司以工作时开车超速为由,要其写检讨并对其罚款200元,并于2013年8月开始不安排其上班,他便向公司申诉,并扬言若不给其一个处理结果就制造事端。但公司还是按照之前的决定对其处罚,也一直未安排其上班,他就决定开车撞人。
但为何李在已停职的情况下,还能驾驶公交车?对此,公交公司副经理王某等人在证言中称,李联高撞人驾驶的公交车因要维修,所以车上插着钥匙,才被李联高开走,当天值班人员也并没有及时发现车被开走。
审理:司机称撞人只是为了引起社会的注意
今年4月29日,佛山中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联高因不服鸿运公司对其罚款、停班的处罚,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13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联高经预谋携带水果刀来到鸿运公司位于北滘镇的停车场,擅自驾驶公交车上路撞击无辜行人及车辆,致1人死亡、10人轻伤、18人轻微伤、17辆车辆受损。
顺德城市网记者获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联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均没有异议。李联高称,其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犯案过程中每次都尽量避免轮胎直接压人,目的不是取人性命,而是要让公司不公平的制度引起社会的注意。
对此,其辩护人提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件事出有因,李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并具有主动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肇事司机一审被判死,暂未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联高是在被公安人员设卡堵截,截获后才停车接受处理的,也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李联高以驾驶公交车碰撞路人及车辆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死亡、10人轻伤、17人轻微伤,17辆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4601元。
法院方面认为,被告人李联高为泄私愤,无视他人的生命与安全,高速驾驶公交车在较长时间内随意碰撞路人及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法院认为,李联高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未予采纳其辩护人请求法院视李联高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等情节,并不认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该辩护意见。且被告人李联高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联高的犯罪行为造成年仅17岁的被害人李某死亡,给李某的父母造成一定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李某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依法有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佛山中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联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336.5元。宣判后,李联高暂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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