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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50多万“糊涂账”,同胞姐妹对簿公堂



法官抽丝剥茧,成功判决同胞姐妹账目不明经济纠纷案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邱霖静) 借用姐姐的账户收取股份社分配款,却因账目不明产生纠纷,同胞姐妹因此对簿公堂。面对这场没有账目的经济纠纷,顺德法院容桂法庭梁法官抽丝剥茧,理清明细,最终算清了这笔“糊涂账”。

账目不明,同胞姐妹生纠纷

  昨天(5月5日),顺德城市网记者从顺德法院了解到,原告陈小妹(化名)是原告黎青(化名)、黎红(化名)的母亲,被告陈大妹(化名)是原告陈小妹的姐姐,郭老太则是原告陈小妹与被告陈大妹的母亲。五人均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成员,自2003年,该股份社发放股份分红款。

  陈小妹母女三人及郭老太是以郭老太户为单位,主要通过郭老太的银行账户收取四人的股份分红款,其中郭老太有股份10股,陈小妹母女三人合共有股份18股。但是因陈小妹母女均在中山居住、工作的缘故,陈小妹想将分红款作为私房钱悄悄保管,不让丈夫知道,2005年至2011年期间,陈大妹接受陈小妹的委托,用陈大妹的名字开了一个账户,代陈小妹母女签收并保管股份社发放的股份分配款合共49万余元。

  2013年7月,陈小妹母女认为陈大妹并未全部返还代收取的股份分配款,尚欠196677元未归还;陈大妹则认为已经全部返还。为此,2013年11月18日,陈小妹母女三人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遇阻,双方都各执一词

  庭审中,由于所涉股份分配款产生于2005年至2011年期间,涉及时间段较长远。原告陈小妹年五十周岁,被告陈大妹已达五十四周岁,且在纠纷发生前,均为关系良好的同胞姐妹关系,双方对股份款交接均记忆模糊,因保管期间,被告陈大妹与原告陈小妹除股份分红款外,还有郭老太在该账户存的定期及双方的借款转账、生活费用支出等其他交易,且双方在办理款项交接时均未留下任何相关收据或记录。

  也因此,对于多笔账目,原、被告双方陈述不一,双方均无法清算股份分红款的具体数额,且均没有出具相关的交易收据予以确认。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双方各执一词、吵吵闹闹结束。

抽丝剥茧,法官取证理明细

  庭后,面对仅有的股份社出具的证明、股份款存折等零星证据,虑及此案当事人均为血浓如水的同胞姐妹,诚信原则及个人信用备受挑战,承办法官梁法官决意将此案一查究竟。

  梁法官首先认真研究股份款存折,以EXCEL表格将各笔股份分配款罗列出来,标记存折款项的走向是现金支取还是转账交易,并标记出三原告自认收取的部分股份分配款。

  经抽丝剥茧般的研究,梁法官发现所有股份分配款走向所涉及账户仅限顺德农商银行一家银行。于是梁法官马不停蹄,与书记员两次到顺德农商银行总部,有的放矢、按图索骥地针对案涉有关账户进行明细及走向查询。

  再次开庭时,梁法官行使释明权,对双方应有的举证义务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作了明细。经过审理,原告陈小妹承认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庭审时止,自己实际控制并在被告协助下使用被告名下的一个顺德农商银行的存折,并将该存折提交给法庭。

真相大白,原告诉讼被驳回

  随后,梁法官依职权在银行调取了原告使用的被告名下的顺德农商银行的账户,自开户至今的流水明细,并根据该明细与原、被告双方将交易内容一笔一笔梳理清楚。最终查实,上述三原告自认收取的股份分配款项,及经顺德法院查明三原告实际收取的股份分配款款,合共535227.42元,已远远超过被告实际代三原告收取的股份分配款总额496044元。

  顺德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对三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于法不符,于理不合,故不予支持,并据此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收取判决后,均服判,并未提起上诉。

  至此,一场同胞姐妹间的信任危机,终于尘埃落定,孰是孰非,已见分晓。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承办法官梁法官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大妹无偿接收三原告的委托,代三原告收取股份分配款,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梁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易,一定要做好收支明细记录。尤其是像本案中,姐姐帮妹妹代管金钱收支的情况下,更是应该对代管账户的账目交易做好收据的保存及明细的记录,避免在账户归还后因账目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本案中,若是原被告双方在收取股份分配额时做好记录,双方对收支交易都了然明确,那么姐妹两也不会因此闹上法庭,险些造成姐妹感情失和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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