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顺德法院向社会公布《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杨虹 孙楠) 今日(4月28日)上午,顺德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该院副院长叶翠青介绍,发布白皮书是为客观反映当前顺德劳动关系的新特征和存在问题,进而提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新对策。
白皮书将为完善地方立法、政府科学决策、劳动者理性维权和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参考指引,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经济良性运行。
意识增强,劳动者维权涵括高温补贴
发布会上,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梁斌表示,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顺德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经历了“小幅增长、井喷激增、平稳回落”三个阶段。
顺德城市网记者从白皮书中了解到,2010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及产业政策影响,顺德劳动争议案件数曾激增至4497件,而之后法院与劳动部门共同建立的“一中心、一平台、四延伸”的诉调对接网络及劳动法治宣传,大量劳资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2012年后案件数量得到大幅下降,2013年顺德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为723件。
据梁斌介绍,近年来劳动者对自身的权益有了更为深入及全面的了解,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劳动者主张的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欠薪和工伤赔偿向多元化、全方位的权益保护推进。
目前的劳动者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甚至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案件比重稳步上升,劳动者保护自我权益的范围亦已囊括了诸如高温补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等比较新型的诉求。同时,涉企业高管人员等高端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上升。
乱象渐出,工作两月向5家顺企提出诉讼
从白皮书中记者发现,诉讼中的一些非理性维权和诉讼乱象渐出。
一是“黑律师”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劳动者权益,其次劳动者恶意诉讼,“职场碰瓷”凸现诚信危机;而企业主虚构工人工资,利用“劳动仲裁欺诈”逃避债务;劳动争议诉讼“标王”频现,过度维权激化矛盾也是其中的乱象所在。
据法院方面介绍,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件可看出乱象的存在。翟某某曾在中山市创下三年间申请劳动仲裁41宗、起诉28宗、先后涉及19家单位的记录。来顺德后,翟某在两个月内就向顺德5家企业提起了6宗劳动合同纠纷诉讼,采用如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刻意违规造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利用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劣势地位等方式,妄图获取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主在财产被处理时故意与他人串通,利用劳动仲裁程序中的漏洞,以拖欠工人工资为名捏造虚假劳动仲裁案件,请求对工人工资优先支付,以规避执行债务。过度维权激化方面,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甚至出现劳动者要求支付547万余元“天价”劳动报酬个案。
机制创新,设置专业化审判机构
从中可看出,劳资诉讼仍是顺德近年劳动争议审判案件中的重头戏,为此顺德法院多措并举解决劳资纠纷案件。
设置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劳动争议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打造“具有顺德特色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模式”是顺德法院护航劳资关系的亮点工作之一。其次劳动争议裁审对接机制的建立,即顺德法院与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工作对接机制,不断提高裁审质效。再者顺德法院注重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相继在区总工会和镇街设立法官工作室,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在诉前化解劳资纠纷逾千宗,并主动深入各大型用工企业、镇街总商会、工会和行业协会,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宣讲等普法活动。“通过这些措施不仅节省了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梁斌说到。
而在推行裁判文书及庭审要素式改革方面,实现繁简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庭审时间缩短为传统模式庭审时间的二分之一,裁判文书制作周期保持在3天以内,使“正义不迟到”。
针对存在的问题,法官还提醒用人单位应转变思路,明确劳资关系的立足点与重要性,确立劳资共赢观念,依法用工。同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管理台帐,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切实履行法定各项义务。“劳动者应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和时效限制,警惕非法代理人及恶意代理人,同时要合理合法维权,避免过激行为和暴力手段。”梁斌说到。
■案例分析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
基本案情:陈××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辞工并离开单位,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裁判要点:陈××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陈××可以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而2012年4月23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且非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一年,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陈××在2013年7月30日才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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