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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归谁?孤寡老人家属与“好姐”对薄公堂

 


庭下的旁听人员,大都是支持罗英好的街坊。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万家长 通讯员乐叔、廖冰寒) 近十年如一日把孤寡老人陈泽田当作自己的父亲照料,“好姐”罗英好关于陈泽田书面遗嘱的遗产纠纷案经过了近两个月的奔波,终于在昨日(8月14日)开庭。作为此案的原告、陈泽田的“姐姐”陈锦文依然没有现身,由代理律师出庭,罗英好以第三人的身份在法庭现场,庭下坐满了支持罗英好的街坊。

  原告:陈锦文

  被告:云路社区东区股份社

  第三人:罗英好

  案由:陈锦文状告大良街道办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没有按法定继承将陈泽田的遗产转给她本人

  作为此次案件的被告,大良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由该股份社理事长伍金福代表出庭,伍金福表示,陈泽田是股份社的股民,一人一股,生前没有妻及子女。1992-2004年间已经将陈泽田的股份分红分给陈泽田,并通知到其本人到股份社签名或盖章领取,股份社再将分红划拨到其指定银行账户。2006年至2011年并没有发过钱,到2012年初,股份社有每人900元的股份分红。

  但因为原告和第三人罗某对股份继承有争议,因此暂时未将900元的股份分红予以分配,股份社并没有权对继承问题予以处理,应由法院依法裁决,在最终裁决处理完毕后股份社会马上对陈泽田的股权及股份分红进行分配。


争议焦点一
原告主张的法定继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自己是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称,陈泽田是顺德区大良街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股民,于2006年11月死亡,陈泽田生前未结婚,也未收养子女,也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律师称原告与陈泽田是姐弟关系,并说原告的父母、祖父母均已经去世,其他兄弟姐妹也已去世。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陈泽田的骨灰存放证、墓地使用证、骨灰所在地都与原告有关。并且,陈泽田此前也经手了原告父母骨灰存放等事情。并且提供了大良府又社区以及两个街坊关于陈泽田与原告姐妹关系的证明。

  为此,原告认为,原告是陈泽田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合法继承权,要求继承陈泽田在东区股份社的股权。

  第三人:原告与陈泽田的关系证据不足

  罗英好代理律师马丽娟认为,原告提交的与陈泽田身份关系的证明,是街坊和居委会的自书证明,不是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兄妹关系。

  同时,马丽娟还认为,原告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但作为陈泽田的姐姐,在其生前从未来往,更谈不上照顾,死后也未曾出现,却在陈某田死后几年突然出来与第三人争夺遗产。

争议焦点二
罗英好提供的纸质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人:十年赡养,遗嘱有多人证明

  马丽娟认为,陈泽田生前无亲属,无人照顾,第三人罗英好收留并照顾他十多年至其去世,尽了赡养义务。陈泽田生前曾立遗嘱将所有的股份和财产留给罗英好,并由李荣耀代笔签字并盖手印,也念给了陈泽田确认,最后由陈泽田盖章确认,在场的多个街坊都能证明。昨日,包括李荣耀在内的4个当事人都上庭做证。

  马丽娟同时认为,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告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确认其享有陈泽田的股权继承权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依法应由第三人取得涉案股权的继承权。

  原告:所立遗嘱的法律要件不足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此前陈泽田所立的遗嘱不真实,因为该遗嘱上没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也没有见证人的亲笔签名。而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及两个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因为认为该遗嘱无效。

  代理律师同时认为,第三人提供的三个证人的证言在罗英好照顾老人时间长短、遗嘱是否签名等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遗嘱是真实,且遗嘱上的盖章与老人领取分红时的盖章明显不同,并呈现了陈泽田此前到股份社领取分红所盖私章的明细表。

  第三人:前后私章不同是合理的

  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疑问,马丽娟认为,陈泽田立遗嘱的过程由陈泽田口述、李荣耀代书,黄某、郭某在场见证,陈泽田加盖自己的私章,可证实该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遗嘱,三个证人对于陈泽田立遗嘱的事实做了客观证明。

  而收取分红的章与遗嘱的章不一致,只是原告的推测,也可能陈某田有另外的私章,或重新制作了私章。

  陈泽田的股权究竟由谁继承,法院昨日还没有给出最终的答案,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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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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