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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待帐册,法律就不善待你


     顺德城市网消息 7月13日上午,顺德区法院对被告人赖某云、赖某南、冼某潮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07年9月21日下午,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派人将该村1995年以来的财务帐册资料(共计十二箱,涉及应收款人民币3170万元),搬至一楼停车场准备装车运往龙江镇人民政府审计时,被告人赖某云纠集被告人赖某南等部分村民赶至现场,非法阻止工作人员运送该账册资料,并强行将十二箱账册资料拦截后堆放于仙塘村委会一楼停车库中。

  之后,在明知仙塘村委会停车库一角有漏水及留有水迹的前提下,被告人赖某云提议并指挥被告人冼某潮等人筑起围墙将上述账册密封在围墙内,并派人日夜看守,阻止他人接近。期间,被告人赖某云、赖某南等人发现存放账册的位置有水渗漏,却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及防护措施加以保护账册资料的安全。

  直至去年8月6日,该违章建筑的围墙被依法予以拆除,围墙内封存的账册却已严重腐烂不能辩认、无法清点。经认定,涉案档案资料因受水浸湿,致使纸质会计资料霉烂结块损毁。由于该财务帐册毁损,造成龙江仙塘股份社的财务状况无法审计,部分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云、赖某南、冼某潮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筑墙封存账册等的手段,拒不交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致使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资料霉烂损毁,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不存在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财务帐册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公开宣判。



■法律这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梅 通讯员 杨虹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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