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邱霖静) 日前,顺德法院审结了一宗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他人暴力索取财物的抢劫案件。判处三名被告人犯抢劫罪。
高速路上假做“碰瓷党”真抢劫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某伙同“小明”(另案审理)商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别人索取财物。当天下午,梁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套上一副假车牌后,与同伙去到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
二人驾车来到顺德区一环高速公路北滘美的微波炉厂附近路段时,看到被害人陈某驾车准备变线行驶,梁某随即加大油门从后面撞去,并将陈某的车辆截停。下车后梁某骂陈某将其车头撞烂,并要求陈某赔偿5000元。
陈某怀疑他们是撞车党就说没有钱。听到陈某的回答后,“小明”突然动手打了陈某两巴掌,并威胁陈某掏钱。陈某只好从车上拿出钱包,并被梁某抢走人民币2000元。
同年的12月21日,梁某再次伙同小明驾车到佛山一环南沿线伦教仕版路段,以同样方式撞上被害人王某的车辆,并要求王某赔偿车辆800元。王某拿出手机想打电话报警,被梁某按住手并意图抢夺手机,王某慌乱中大喊有人抢东西,梁某便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屡次犯案,最终难逃法网被处刑
2012年8月11日,梁某再次伙同被告人黄某、禤某以同样方式在顺德区南二环高速路杏坛路段撞上被害人彭某父子并要求赔偿6800元。彭某称要报警处理,梁某遂指着坐在小汽车后排的禤某称是其大哥,若不赔钱就不让父子俩离开。由于对方人多,彭某不敢反抗,便任由梁某搜身,抢走3200元人民币,然后梁某便与黄某、禤某驾车逃离现场。
梁某参与了三次抢劫,共抢劫8886元人民币,其中一次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禤某参与抢劫一次,共抢劫人民币3200元。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黄某、禤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黄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禤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判处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禤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针对以上案例,法官表示,近年来,犯罪分子抢劫犯罪的手法层出不穷,往往就是看中人们息事宁人、胆小怕事的心理,故意制造事故,通过恐吓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撞车党就是典型的犯罪手法。法官提醒,市民在开车时,要小心谨慎,避免撞车党有可趁之机。一旦遭遇撞车党,要勇于及时报警处理,并适时向周边的群众求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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