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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最新政策!明确了!小区满足这些条件可安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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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9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官网发出《关于明确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等事项。


《通知》由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发布,全文如下:


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政策解释,现就我区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等事项明确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6.1.6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按标准用词说明,该条款内容属严格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均应执行。对于我区各类已交付使用的物管小区,若业主或车位使(租)用人需要在既有建筑内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的自有停车位上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应符合上述要求。


  另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6.1.1条的规定,汽车库和停车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物管小区既有建筑内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已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均保持完好有效的,即汽车库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能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9.0.7条、第8.2.1条、第7.2.1条、第9.0.4条相关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同意业主或车位使(租)用人办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对物管小区既有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是否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建议可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确认。


  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如经检查发现有履职不到位、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且又未及时修复的情况,将由消防、住建等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点击此链接下载相关附件:

  附件:顺德区物管小区自有车位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申请表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9月19日

编辑:邹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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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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