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深圳等市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并调整营业执照部分内容的批复》的通知
粤工商企字〔2012〕808号
珠海市、东莞市、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深圳等市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并调整营业执照部分内容的批复》(工商办字〔2012〕202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局外资处反映。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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