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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偷排废水,移交刑事处罚30万


  杏坛镇某印花厂下水道偷排废水?移交刑事+处罚30万!


  杏坛镇某印花厂从事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清洗丝网板区域设置废水收集渠,清洗丝网板产生的废水经该收集渠直接流至厂房下水道再排放至外环境。根据采集的水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790mg/L,超标6.2倍;色度800,超标12.3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该厂通过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移交公安刑事处理。


  杏坛镇生态环境部门表示,下阶段将持续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力度,切实督促企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编辑: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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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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