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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一年多前摔了一跤,老周这段时间以来都过得十分糟心,好在最近他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2016年1月初,离过年还有一个月,老周从上海来到临安走亲戚。那天晚上,热情的外甥女婿邀请他到浙江省杭州临安一家颇具规模的浴场洗浴。洗浴过程中,因为地面又湿又滑,老周不慎滑了一跤,一下磕到了脑袋,当场晕了过去。被120急诊送到医院后,老周被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了十多天院,终于能在过年前回了家,却留下了头痛头晕的后遗症。为此老周去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周的伤势构成了一项十级伤残。老周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受伤是浴场地面湿滑导致的,于是在2016年10月一纸诉状把浴场告到了临安法院,要求浴场赔偿自身所损失的13万多的一半。
浴场收到传票,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他们觉得:浴场么,哪有不湿的,明明老周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是主要原因……到法院应诉后,浴场发现老周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一来没有证据能证明老周当天来浴场消费过,二是老周提供的处警单上记录的时间竟然是2015年,三是老周自己的记忆也不是很清楚,他说的受伤具体时间和病历记载也有出入。因此浴场称老周根本不是在自己浴场里受伤的,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回应浴场的质疑,老周特意去公安机关开了证明,说明原来处警单上的日期是笔误写错的,又去银行找到了当时付款的外甥女婿的刷卡记录,还找了陪他同去的朋友出庭作证说明当天确实是在浴场洗澡。
但此时浴场认为,公安的说明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可;老周提供的刷卡记录不是他自己的,也没有证据说明持卡人和老周的关系,不能说明问题;证人的陈述与老周的陈述在细节上有出入,也不能证明是真的。关键浴场方面坚持说老周所述的事发当日,浴场里根本没有发生过客人晕倒的情况,也没有120急救车来过。
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案件事实一下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作为案件承办法官,李国臣法官却不慌不忙,胸有成竹,在他看来还原事情的真相并不难。李法官先是去医院找到了当时的120出诊记录,发现当时拨打120电话的就是这家浴场的工作人员。之后李法官找到了当时120出诊的急诊医生,询问出诊接到病患的经过以及伤者在浴场内受伤的具体位置等细节,发现医院记录以及医生的陈诉和老周的说法是对的上号、可以互相印证的。除此之外,李法官还特意去查看了浴场的设置,发现浴场内并没有防滑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护栏、防滑垫等防护措施。最终法官采信了老周的说法,认定事故就是发生在浴场内。
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经营中的危险应当进行说明和警示,并说明和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浴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与防范危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老周对事故的发生自己也有责任,最终法院在2017年3月份判决浴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多元。
案子判下来了,老周的一桩心事落了地。可难免有人心生疑问,老周不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吗,又没人推没人碰,为什么要浴场赔钱呢?其实,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为的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保护义务是经营者的固有经营风险。那么经营者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呢?从临安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来看,经营者应当做好危险警示、规范服务设施、完善应急救援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降低这个风险。特别是诉讼发生后,更应当开诚布公地妥善解决纠纷,从而挽回信誉,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如本案中浴场的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
总而言之,民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多见,经营者势必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风险防控设施,从而既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又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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