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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家人将摩托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因李某驾驶不当发生1死2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将肇事者和车主覃某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覃某因未给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被判令赔偿12万。
2015年2月23日11时,李某驾驶一辆从覃某家中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钟某行驶,恰逢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因李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钟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遂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个月内赔偿14466.57元给被害人亲属;车主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个月内赔偿12万元给被害人亲属。
对此,覃某不服,上诉称因平时少用摩托车,所以没有购买交强险,李某将摩托车骑走出车祸应负全责,其对该起事故发生没有错误,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为覃某所有,该车系李某从覃某家中借出;覃某作为车主,未按法律规定给该车购买交强险,一审判决覃某赔偿12万元并无不妥。覃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车主不投交强险无责也得赔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无过错,则车主无责任。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车主没有为车投保交强险,应当与肇事者一起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判令车主覃某赔偿12万元。
近年来,借车给亲朋好友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越来越多。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出借车辆须谨慎,车主要确定对方是否有驾驶资格,尤其不能借车给没有驾驶证、刚刚饮酒或者吸毒等不适合驾驶的人。如果对方符合驾车上路的条件,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担责。值得注意的是,车主绝不能将无号牌、无保险或保险过期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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