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良消委分会收到市民反映其拟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但交付定金后发现开发商隐瞒其单元正抵押给银行的情况。因此,市民不打算购房,要求商家退定,但商家拒绝。对此,市民希望我分会介入协调。经介入协调,商家同意为市民办理退定。
根据上述市民的描述,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过消费者关于房产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其判断,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应警惕开发商隐瞒房产的重要信息,分辨“海景房”、“地铁上盖”和“学区房”等“擦边球”、未得到考据的配套宣传。此外,限购政策催生一些逃避规则的购房“技巧”,如假离婚、延迟网签、第三方代持等。在认购时,消费者即使知道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也决定铤而走险支付定金,但经过考虑后反悔的情况时而发生;或商家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后否认前期说法,要求消费者需按照认购书上的期限支付首期或尾款,导致消费者进退两难。
如消费者只交付“定金”,则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签订认购书或其他合同,能否退款是以合同协议为首要依据。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等书面凭证了解是否有对退款作出说明。若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提供相关凭证向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寻求帮助。(韦人方 通讯员麦锵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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