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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午休时间下楼拿外卖摔伤,算工伤吗?



(网络图)


  小严是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场的他就找到了一家福利待遇较好的公司,工作日公司饭堂为员工免费提供午餐。


  起初小严觉得公司内有饭堂还能免费吃饭,这样的做法很好。然而时间一长,小严发现公司饭堂里的伙食一般,他便想换换口味。由于公司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定要在饭堂内就餐,因此小严便常在午餐时间内外出就餐或网上订餐。在此期间,公司对小严的行为也并未做出任何反应。


  某个小雨天,小严通过手机APP在网上订了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小哥将午餐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间,小严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在经过几周的休养后,小严逐渐伤愈,但随之而来的医药费却让他头疼,由于刚入职场没多久,他并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支付这笔医药费。于是,他想到了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内部有饭堂供员工使用,不需要吃外卖午餐,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小严这种情况能要求公司申报工伤认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严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饭堂,免费提供午餐,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活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电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


  在工伤认定中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小严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小严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普法:工伤认定范围及非工伤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原来见义勇为受伤属工伤,服兵役期间负伤,工作后旧伤复发也是工伤……不得不说,工伤的范围挺大的,提前知道工伤认定的法律知识,起码为以后的“万一”“不小心”长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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