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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大厅滑倒受伤,律师说伤者也有错?


  


(网络图)


  在很多商场、酒店、银行等公众地方都有出现一种黄色的小提示牌,但是真正“关心”这块小黄牌的人有多少呢?这里就有一起侵权纠纷发生在银行客户在办理业务时不慎滑倒受伤双方为了赔偿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事情具体是怎样的?



(网络图)


  日前,小张到某银行办理业务,由于当时已下午5点多,银行工作人员将正门关闭,以阻止新客户进入,同时工作人员开始拖洗地面。办理完业务的小张起身就走,银行工作人员在一旁温馨提醒其注意地滑,但他一直低头看手机并未听到工作人员的提醒。就在这时候,小张边看手机边往外走不慎滑倒,被银行送往医院,经鉴定为右肘骨折。

  出院后小张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费用。随后,小张向银行索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银行则认为,已经负担了小张住院期间所需的医疗费15000元,而且当时也提醒小张注意地滑,但小张只顾低头看手机,完全没有听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才导致滑倒的,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认同小张所说的银行需负全责的观点。

  那究竟银行和个人怎样划分责任呢?银行是否就像小张说的要负上全责?小张也是否如银行所说的自身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条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银行应当对经营场所安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在小张未办理完业务离开之前,银行即提前将正门关闭,并对地面拖洗,造成地面湿滑,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小张在行走时只顾低头看手机,自身也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此案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手机逐渐成为大家生活的必需品,以往出外都会检查是否带了钱包、钥匙等物品,但现在出门基本一台手机就能成事了。但利害是双向的,在享受手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促成了大家不少坏毛病。手机应该成为辅助我们过更好生活的工具,而不是毁掉我们生活的“凶器”。大家以后走路还是放下手机吧,特别在过马路时,应该眼看四周,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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