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今天这句话火了。是啊,房子就是要用来住的。相信很多人都希望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有人梦想买房子做包租婆(公),躺着挣钱!不过,现在现在当包租婆(公)也并非你想象地那么顺利哦!下面这位“包租公”就倒霉了!
陈先生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自己住,另外一套用来出租。去年9月,陈先生把一套房屋租给小蔡居住。合同约定租期是一年,月租1500元,每个月8日前交租。
之前小蔡一直都有按时交租,但是从今年6月开始,小蔡就开始拖欠租金。今年7月,陈先生发现小蔡在未征得他同意的前提下把房屋转租给了另外一个人。陈先生要求新租户交租,但是新租户却说,他和小蔡签订了半年的租赁合同。已经交了两个月的押金给小蔡,当月的租金也交给了小蔡,陈先生要收租应该去找小蔡。
陈先生打电话给小蔡,要求他交付拖欠的租金,但是小蔡却始终不肯露面。追讨租金不成,陈先生便要求新租户在一个月后搬出自己的房屋。但是新租户却说,租赁合同签了,押金和租金也交了,要搬也要等到半年后,如果陈先生愿意赔偿损失,就马上搬走。
这边厢,一手租户小蔡拖欠租金并且不知所踪;另一边厢,新租户赖着不肯搬走。原本想着出租房屋增加收入的美好愿望现在却变成了一件无比烦恼的事情。
一手租户小蔡从今年6月份开始拖欠租金,继而在7月份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而且还故意不肯露面,作为出租人的陈先生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身边也有不少像小蔡一样的“二房东”,其实就是指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但不同的是小蔡属于非法二房东,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以当事人同意为衡量转租是否合法的标准,转租经出租人同意的,为合法转租,除此之外为非法转租。
很多朋友可能就会问:我租的房子比较大,空间用不完,自己也想做二房东帮补房租。合法的房屋转租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
房屋的转租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以下三点:
(1)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 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3) 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小编提醒:
要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事前就要对租赁合同进行详细的约定。出现问题和纠纷的时候要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作为出租人一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是否同意转租以及违约转租的法律后果,若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应及时与承租人进行沟通。同时,作为承租人一方,若希望房屋承租后再进行转租的,一定要经过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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