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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不得进入网吧 法院发出顺德首张禁止令

 

  顺德城市网消息 阿健因无钱上网被网吧老板赶出来后,便找来朋友小全,先后两次在学校附近抢劫路过学生,得钱后,两人未加思索便直奔网吧。案发后,阿健和小全被警方拘捕,顺德区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判处两人缓刑。同时考虑到阿健的犯罪情节及起因,法院同时判决禁止阿健三年内进入网吧。这是顺德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懵懂少年两度抢劫学生仅为上网 

  2010年11月1日下午,辍学在家的被告人阿健(化名) 因无钱上网被网吧老板赶出来,阿健找来朋友小全(化名),经商议后决定进行抢劫。当晚18时许两人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城路顺德一中后门附近,截停骑车路过的学生凡仔和阿旭,将两人带到附近的巷口,阿健打了凡仔一耳光,威胁阿旭将身上的“索爱”手机1台和现金人民币30元交出来。得手后,阿健将抢来的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出,赃款用于两人上网。 

  同年11月9日晚18时许,阿健又来到顺德一中后门附近,使用同样的手法将路过学生小祥的“诺基亚”手机抢到手,并以400元的价格出售。拿到钱后,阿健又直接直奔网吧。 

法院判处缓刑并禁止三年内进入网吧 

  案发后,阿健和小全被警方拘捕,并移送顺德区检察院起诉。顺德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阿健和小全在作案时均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关帮教措施已落实,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健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小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考虑到阿健的犯罪情节及起因,法院同时判决禁止阿健三年内进入网吧。 

庭外对话 

被告表示珍惜机会改过自新 

  两被告人的父母从法院领到了判决书后,被告人阿健对记者说,他和同伴确实犯了罪,如今法院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会好好珍惜。之前因为上网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禁止令”从法律上约束了自己,他决定再也不进网吧了。 

  阿健的父亲周先生则对记者说,孩子之所以犯罪,是因为迷恋网络游戏,自己因为工作忙忽略了孩子的教育,这次不仅给孩子敲了警钟,也给家长敲了警钟,今后知道多花点时间陪着孩子,多注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同时在缓刑期间严格控制孩子的行为。 

  采访中,顺德区法院少审庭庭长陈晓红向记者介绍,该案涉及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在案件庭审前法院先后到阿健居住的社区、其父母工作的单位对阿健的父母、社区邻居等进行了走访,并委托顺德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我们了解到阿健和小全都是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由于父母都是来顺德打工的,平时忙于工作无暇管教。特别是阿健辍学后就经常混迹于网吧,甚至通宵上网,夜不归宿。由于没钱上网就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从而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庭审中,法官也对两被告进行了语重心长的帮教。两被告人也在法庭上认真悔过,表示将重新做人,接受监管。综合考虑两被告的犯罪行为,顺德法院决定依法适用缓刑。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条文,实行禁止令:禁止阿健三年内进入网吧。 

★法官说法 

推行“禁止令”监管是关键 

  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陈晓红表示,推出禁止令,使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更加完善,有效促进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更好地起到震慑、警示的教育作用。“禁止令的发出不仅多了一层约束力,体现了刑罚的意义,更在维护法制权威的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 

  为保证禁止令的实施效果,目前顺德区人民法院少审庭与顺德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正积极配合,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执行工作。 

  “对阿健的案子,我们已经指定了护航志愿队的成员和社区矫正办的工作人员与阿健结成‘一对一’的跟踪帮教,通过电话沟通、面对面辅导等方式,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引导和帮教。社区矫正办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阿健进行回访考察。对阿健的帮教和社区矫正情况,社区矫正办也会定期反馈给法院,我们会收集到监管个人档案中,作为以后是否撤销缓刑的依据。”陈晓红庭长介绍说。 

  对于阿健三年不得进入网吧的“禁止令”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也将由社区矫正办负责执行和监督。据悉,案件生效后,顺德区社区矫正办已经为阿健制定了定期报到规范、配发了跟踪定位电子系统,可以随时查找阿健的行踪,有效防止其再进入网吧。“如果阿健在缓刑期内违反禁止令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会依法被撤销缓刑,送回监狱服刑。”陈晓红庭长告诉记者。 

何为“禁止令”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张志伟 通讯员 杨虹(编辑:谢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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