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杨虹、周海民) 乐从新隆村股份与该村91名股民因土地租金问题产生的纠纷案有了新进展。昨日(4月6日),记者从顺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新隆村股份社向91名股名支付分红款并赔偿利息。
去年,乐从新隆村的91名股民一纸诉状把新乐隆村股份社告上法庭。原因是,在2008年8月,新隆股份社委托测绘公司对原告的91名租户的用地范围、现状地形测量及面积测算。测量后,新隆村股份社认为原告陈某等91人超出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对此,新隆村股份社要求91名租户清偿欠租,同时归还占用的土地,否则就按要求缴纳占用土地租金。 随后,股份社将相关的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张贴后,租户仍没有按时交钱。
2010年7月,被告新隆股份社及村委会再次发出公告称,将对多占面积的租户收取每月5元每平方米的租金;如果不接受处理,将在征地、租地、卖地及分红等款项中进行扣除。随后,新隆村股份社表决通过,决定扣除91名股民应有的股份分红和征地款,共计7169947元。
新隆村股份社的这一做法引起了91名租户的不满。双方的矛盾愈发尖锐,最后对簿公堂,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新隆村股份社扣留91人的分红款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与91人形成抵消的意思表示,其扣留行为属于违法。最终,法院判决新隆村股份社向91人支付分红款并赔偿利息。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民主决定也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新隆股份社以章程规定及民主表决为由,主张抵销原告的分红及征地补偿款,而这些分红款却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未征得股民同意的情况下,股份社无权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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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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