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等法规标准,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顺德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管养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普扫: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2.0.2保洁:保持性清洁作业。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清扫,随脏随扫保持环境整洁。
2.0.3垃圾装运点:按规定设置的装运垃圾的地点。
2.0.4垃圾收集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场所。
2.0.5垃圾中转站:将镇街所收集的垃圾集中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具有压缩、打包或分选等功能的垃圾中转场所。
2.0.6道路冲洗: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7道路洒水或喷雾:对道路采用洒水或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3基本要求
3.1文明生产
3.1.1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社会秩序、公众生活的影响。
3.1.2各类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桶、果皮箱、器具、车辆、站场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牵挂物和渗漏物;车辆要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掉漆、滴漏,标志清晰,性能良好,车体周边不得堆放或拖挂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做好垃圾覆盖,尽量减少垃圾裸露、倒腾、落地,确保周边干净整洁。
3.1.3环卫人员作业时应穿着带有所在单位中文标识的工作服装,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统一。
3.1.4环卫作业单位应关心员工生活,确保员工待遇,加强员工培训,维护员工尊严。尽可能实施机械作业,减轻劳动负荷。
3.2安全生产
3.2.1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执行安全生产规程。
3.2.2道路作业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尽量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时段;清扫机动车道、绿化分隔栏和进行沉沙井清污时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需得到交警部门的配合。
道路作业时,工作服装应具有反光警示标志。
3.3.3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不得超限行车。
3.3应急管理
3.3.1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应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镇街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应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3.3.2环卫作业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出现涉及环卫作业的突发事件时,负责本区域环卫服务的环卫作业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处置,其他环卫作业单位必须服从当地镇街环卫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协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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