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物流城案双方僵持不下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昨日(12月22日)陈村大都村委会、大都村股份社以及顺德区力源物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在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辩论的焦点仍然是集中在租赁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上,不过,相对于第一次的审理,这次,双方均提供了部分新证据。
双方各提和解方案,终无结果
据了解,双方在出庭之前,曾各自提供了一份调解方案。其中力源方面提出分时段对被告方进行补贴,直到约满期限,补贴总额约为1.6亿。不过,对于力源所提出的方案,大都村委、股份社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坚决反对。
该村委、股份社的代表律师表示,他所代表的村委以及股份社都不会同意对方提供的调解方案。随后,他向记者透露,他所代表的大都村委以及大都股份社提出的调解方案则要求拥有力源物流城一半的投资,双方各自进行管理,各自收益。不过,大都村委提出的方案也遭到了力源物流公司的反对。
于是昨日,原被告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一系列新的举证质证,并重新进行了法庭辩论。
昨日庭审涉及的新证据主要是大都村委、大都村股份社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以及法院依法依职权调查的近10份国土部门有关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的政策规定及回复等文件,其中就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出示的有关于双方租赁合约所规定的合同期租赁年限及土地面积问题的复函成为双方庭审质证的焦点。
40年的租赁限期有部门批复?
作为本案的原告,力源公司的代表律师在庭上坚持力源公司于2007年与当时的大都村委、大都股份社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具有合法性的。并指出,合同中的租赁土地面积也是经过了区有关部门批复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该合同规定的40年租约时限的合法性问题,力源公司方面表示,约定的期限也是经过部门批复的。
其代表律师在庭中出示的顺德区国土部门的复函显示,大都村委会、大都村股份社与力源公司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没有违反《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顺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但该说法却遭到被告方反对。被告方代表律师表示,由于大都村股份社没有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是大都村股份社,力源公司与上任大都村委会、大都村股份社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定。
另外,对于用地面积问题,复函认为,根据大都村委会、大都村股份社与力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土地使用面积为561亩,具体范围应由双方共同确认。在双方拟租用的用地范围内,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面积为418.059亩,其中根据大都村股份社的申请,按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并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面积为416.6648亩。对于上述复函,原告代表律师认为复函可以证明力源与大都村委以及股份社所签订的用地合同合法有效。
证人出庭,称没有正式表决通过租赁事宜
对此,作为案件被告的大都村委、大都村股份社的代表律师则认为政府复函不可以替代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复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庭前被告方申请了10名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在依法传唤了梁某豪、梁某棠、梁某章、罗某文四名证人出庭,并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发问质证。原被告双方针对证人证言中涉及的2007年3月大都村在开会表决涉案土地出租事宜时的程序、表决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据梁某豪、梁某棠表示,在2007年3月29日,上一任村委曾召集大都村部分村股东代表就大都村佛陈路以南土地利用发展方案进行讨论。但证人表示,虽然出席会议,但却不了解会议讨论的具体内容,包括有关发展方案的具体条款等。为此,代表被告律师认为,原告方力源公司出具的部分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并不能作为证据证明该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因为证人表示,该签名只是当时签到领取误工费的签名,而不是表决的签名。被告坚持,租赁方案没有按照法律民主程序进行表决,2007年签订的合同不具备合法性。
当日上午11点,在法院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进行的最后一次当庭调解不成后,整个庭审过程结束,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编辑: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