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至,为了确保群众拜祭活动安全、有序,消除火灾隐患,避免造成人身伤害,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镇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炮竹。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炮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有发现非法销售、携带、储存和燃放烟花炮竹行为,请拔举报电话:12319、12315、110。
陈村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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