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气企业在生产经营时要注意什么,如触犯相关法律会有什么后果?勒流生态环境所以案释法,介绍涉气违法行为常见的几种违法情形,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
一、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举行
2023年7月29日,勒流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塑料、包装装潢印刷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刷、复合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放筒排放。但印刷车间的一扇窗户以及一扇通往室外的门未关闭,生产车间未密闭,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至外环境。
由于该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之规定,2023年11月2日,勒流街道办事处向该企业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方式设施
幸亏上一家企业已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因开窗而破财,但下面这一家企业便不是没关窗那么简单了。
2023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该公司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废气已配套建设水帘柜+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水帘柜和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已开启,但水喷淋没有开启使用。
2023年9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勒流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小心被处罚
无独有偶,接下来这家企业就更过分了,不仅生产没有在密闭空间进行,而且连废气防治设施都没有配套。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塑料制品厂时,发现该企业注塑车间有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现场未配套建设集气罩、废气收集管道和废气治理设施,注塑车间未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从注塑车间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2023年12月11日,依据该单位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公开道歉的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勒流街道办事处最终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只有重视环保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方能在共建绿水青山的同时,守住口袋里的金山银山。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编辑:陈琴琴
来源:勒流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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