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廖冰寒) 近期,顺德法院对勒流一宗假冒食用盐案件进行了审理,涉案的4位被告因生产、销售100多吨假盐被法院判刑。
顺德法院介绍,201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楚某租用位于勒流的一间店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下,购得工业盐、高级精制盐、食用盐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封口机等生产设备,雇请被告人谭某、吴某等人,结伙包装生产假冒食用盐。
生产假盐的原材料及设备由楚某购得,而谭某、吴某、陈某等三人负责将盐混合、分装、封口及装箱等。楚某等人将产品销往中山市、大良、容桂等地。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楚某租用位于勒流的另一间铺,雇请被告人谭某、吴某、被告人陈某等人,结伙包装生产假冒食盐。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期间,楚某等四人共生产、销售假冒食盐140吨,价值36万多元。
2012年7月,公安机关联合市场安全监管部门对楚某在勒流的店铺进行检查。查获了印有“广东盐业精制盐”字样的精制成品盐等、外包装纸箱、包装袋及多功能薄膜封口机、秤、封口胶等生产设备一批。同年8月,公安机关又在容桂某店查获由楚某生产、销售的假冒食盐。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食盐防伪标识粘贴不规则,包装编码重复,印制颜色和工艺粗糙,没有碘含量,净含量偏差大,属于假冒产品。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及生产设备共价值人民币38万多元。
对此,法院认为,楚某、谭某、吴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假充真生产食用盐,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楚某租用生产场地、购买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雇用工人、负责销售产品和收取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被告人谭某、吴某、陈某受雇于被告人楚某,主要负责生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楚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8千元不等。
(编辑: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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