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温暖的力量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镇街直达 > 勒流 > 勒流快播 >
精彩专题,一览无穷

热门查看

勒流租屋制假盐,4人获刑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廖冰寒) 近期,顺德法院对勒流一宗假冒食用盐案件进行了审理,涉案的4位被告因生产、销售100多吨假盐被法院判刑。

  顺德法院介绍,201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楚某租用位于勒流的一间店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下,购得工业盐、高级精制盐、食用盐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封口机等生产设备,雇请被告人谭某、吴某等人,结伙包装生产假冒食用盐。

  生产假盐的原材料及设备由楚某购得,而谭某、吴某、陈某等三人负责将盐混合、分装、封口及装箱等。楚某等人将产品销往中山市、大良、容桂等地。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楚某租用位于勒流的另一间铺,雇请被告人谭某、吴某、被告人陈某等人,结伙包装生产假冒食盐。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期间,楚某等四人共生产、销售假冒食盐140吨,价值36万多元。

  2012年7月,公安机关联合市场安全监管部门对楚某在勒流的店铺进行检查。查获了印有“广东盐业精制盐”字样的精制成品盐等、外包装纸箱、包装袋及多功能薄膜封口机、秤、封口胶等生产设备一批。同年8月,公安机关又在容桂某店查获由楚某生产、销售的假冒食盐。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食盐防伪标识粘贴不规则,包装编码重复,印制颜色和工艺粗糙,没有碘含量,净含量偏差大,属于假冒产品。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及生产设备共价值人民币38万多元。

  对此,法院认为,楚某、谭某、吴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假充真生产食用盐,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楚某租用生产场地、购买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雇用工人、负责销售产品和收取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被告人谭某、吴某、陈某受雇于被告人楚某,主要负责生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楚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8千元不等。


(编辑:尹辰)

顺德城市网首页
分享到: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 上一篇:勒流城区4条主干道今年将换新装
下一篇:勒流一男子卖醉,谎报警情被拘10天 >
知识产权声明

顺德城市网(www.shundecity.com)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及页面设计、编排、软件等)的版权和/或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均受中国法律和/或相关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属顺德城市网和/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拥有。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未经顺德城市网书面许可,对顺德城市网拥有版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顺德城市网所属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播放、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

违反上述声明者,顺德城市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网络违法罪 安网 举报有奖 网络违法罪

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ICP备13003604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