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关注过产品的有效期吗?
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对辖区内一家副食店
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
货架上在售的2支除臭类特殊化妆品
已超过限用日期
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并对其立案调查。后续调查发现,涉案化妆品为他人网购弃置商品,同时当事人经营该化妆品还存在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经查,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并罚款3000元。
2024年以来,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集中整治行动,共检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主体60多家,立案查办经营过期化妆品违法案件6宗,办结5宗,涉及罚没金额1.05万元,进一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守护公众用妆安全。
市监部门提醒: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能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例如某些物质可能会引发过敏反应,给消费者的皮肤带来不良影响。
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化妆品安全知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群众对“美”的追求更加迫切,美容行业随之蓬勃发展,但其规范性、安全性等问题应加以重视。医疗美容机构等使用单位要增强化妆品质量管理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对化妆品进行检查和养护,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确保群众用妆安全。
法律贴士: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若消费者日常购物中发现可疑的化妆品
欢迎拨打12345投诉举报和咨询
编辑:黄柳冰
来源: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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