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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一男子倒个垃圾被行政拘留5日,该罚!


  9月13日,龙江一男子因倾倒垃圾被正式行政拘留,究竟咩回事?一起看看!


  事情还要从2022年3月29日说起,下午6:30时,龙江镇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一辆改装大中型拖拉机专项作业车正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高路旁地块(朝阳农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泥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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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江镇综合执法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核查,现场发现违法当事人莫某正使用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专项作业车倾倒建筑垃圾(泥浆),并预先在地面开挖了约20米长沟槽,将1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泥浆)沿沟槽排入后侧鱼塘,对周边环境和鱼塘的水质造成极大的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其违法倾倒的行为,现场对涉案违法工具及车辆进行暂扣并开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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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龙江镇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对莫某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明,莫某利用大中型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泥浆)10立方米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龙江镇综合执法办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莫某作出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莫某将建筑垃圾(泥浆)全部清理。


  4月25日,龙江镇综合执法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9月13日,当事人莫某到案。经公安机关查明,认为莫某的行为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莫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龙江镇综合执法办表示,将始终保持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加大建筑垃圾偷排乱倒整治力度,对偷排乱倒建筑垃圾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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