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综合行政执法办加强对破坏城市树木的执法巡查,查处了3宗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城市树木案件。
2宗发生在工地周边,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对工地周边城市树木过度修剪。
1宗发生在西溪大道,当事人为西溪大道沿路商家业主,以树木遮挡影响自家招牌为由,擅自修剪城市树木,严重破坏市容环境。
■温馨提示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邹建华
通讯员:杨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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