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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龙江镇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保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龙江镇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镇,文物资源丰富,历史古旧建筑众多,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保护,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保护工作的认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旧建筑是龙江作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镇的重要内容,是龙江历史文化的重要积淀,也是龙江人民重要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对于展示我镇历史风貌、传承“两龙”文化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各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主动承担起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保护工作义务,促进我镇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的监管。我镇现有省、市、区在册文物32处,文物产权人对文物的修缮要按照省、市、区保护文物的有关规定,根据文物等级逐级报批。在未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文物产权人不能擅自对文物进行相关工程施工。对于暂未评定为文物、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历史古旧建筑,包括建国以前建成的祠堂、寺庙、桥梁、住宅,以及建国后一些具有历史价值、时代特色、文化烙印的建筑等,产权人如进行修复或改建的,除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建外,还需向镇文物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三、修缮要求。对于文物的修缮必须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对于暂未纳入在册文物的历史古旧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经报批许可后实施修复或改建的,必须遵循修旧如旧、保持原貌、展现历史的原则,不能破坏建筑整体结构,原有外观,建筑风格必须与历史原貌保持一致。

  四、加强对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的安全管理。文物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所在地的居(村)要把辖区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居(村)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加强巡查和基本养护,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文物产权单位及产权人、群众也应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发现安全隐患及损坏文物行为的,必须及时反馈至镇文物保护部门及公安机关。对于历史古旧建筑,各村居需加强日常巡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如发现有关单位及个人未经报批,擅自拆除、毁坏历史古旧建筑的,必须及时上报镇国土城建水利局和镇宣传文体办公室,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因不依法履行职责、未经审批而导致文物和历史古旧建筑遭受破坏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政策扶持。我镇积极支持社会各界参与保护和修缮文物及历史古旧建筑。镇文物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龙江镇文化事业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1年),做好文物保育和历史古旧建筑的保护,要按照上级以及镇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适当给予修缮单位资金支持。


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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