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民生权益,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三打两建”(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三打两建”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
第三条 我区“三打两建”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三打两建”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区“三打两建”办公室会同区财税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三打两建”违法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交通运输行业中采取打、砸、上路拦截等非法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暴力垄断、控制货运和客运等交通运输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在废品收购行业中采取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各种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垄断、控制废品收购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法控制河砂及矿产开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盘踞在工程建设、拍卖行业中实施暴力控制招投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垄断、控制娱乐场所经营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在商品批发行业中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及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在城镇拆迁领域中采取各种暴力手段打击被拆迁户或以暴力为后盾、利用组织非法强势地位等“软暴力”行为强行拆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中的欺行霸市违法犯罪活动;
(九)在相关行业和领域中为经营者非法追数或提供非法庇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产品、卷烟、建材、通讯产品、汽车配件、日化用品等关系民生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制售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制售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书、假车牌、假居民身份证等假证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工程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经销、客运物流、餐饮旅游等商业贿赂案件相对集中的领域和行业中的权钱交易案件;
(十四)食品、药品、烟酒、电器、家具、服装、日化用品、教学器材、建筑材料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领域,不法厂商贿赂政府机关公职人员,逃避市场监管,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十五)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六)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与不法人员互相勾结,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三打两建”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三打两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三打两建”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三打两建”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可以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共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标准: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按照罚没、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罚没、追缴情况的,给予2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二级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按照罚没、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二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罚没、追缴情况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级标准:提供违法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三打两建”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我区“三打两建”办公室申报。区“三打两建”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举报人到区“三打两建”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三打两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我区“三打两建”办公室联同区财税局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税局实行专项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三打两建”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税局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三打两建”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三打两建”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我区“三打两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今天我举报,明天免受害。
举报方式:
举报欺行霸市,龙江派出所电话:110,23363344
举报制假售假,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电话:12315,23360315
举报商业贿赂,龙江镇监察审计办公室电话:23888635
镇“三打”办郑重承诺: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龙江镇“三打两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