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陈村镇排水单元督导区雨污分流改造责任主体的一封信
根据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强制小区、建筑物实施雨污分流)后建成项目未按要求实施雨污分流的,以及已实施雨污分流的住宅小区、工业地块和商业地块(含私营医院、学校、市场等)存在雨、污管道错混接问题的,以上地块纳入需要督促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范畴,统称为“督导区”。督导区全面完成雨污分流改造是实现水环境长治久清、城市生态宜居宜业的重要环节之一,改造工作势在必行。
经过前期排查,陈村镇范围内普遍存在排水单元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管道错混接的现象。开展排水单元雨污分流改造,实现“雨水入河、污水入厂”,将直接影响河涌水质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根据《顺德区排水单元督导区域雨污分流改造攻坚工作方案》中“政府牵头、企业实施”的原则,排水单元产权(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并要求于2023年全面完成改造。
督导区各雨污分流改造责任主体需立足管网排查成果进行自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参照《顺德区雨污分流技术设计指南》等相关规定、要求,于20天内完成雨污分流改造方案的编制工作。方案审批通过后,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施工并于规定时间完成,期间由督导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组跟踪施工进度,并于改造完成后组织现场验收。
根据《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督导区各雨污分流改造责任主体自觉践行社会责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水系统的新建或现有改造完善,确保区域内雨水、污水分别进入独立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对未完成改造的责任主体将公开曝光,依法移交至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应责任。务要您从速行动,积极配合整改,为共建水韵陈村贡献自身力量!
编辑:陈惠玲
来源:陈村镇以水兴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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